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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用户泄露密码致虚拟财产被盗经营者无过错则不担责——刘x诉网络游戏经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0-16    作者:郭永康律师
【中  码】侵权责任法学·网络侵权责任·侵权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r0501025)
【关 词】民事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游戏用户 妥善保管 账户 密码 虚拟
财产 盗窃 侵权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赔偿责任
【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
【知 点】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保障义务
【教学目标】明确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裁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总第42)收录
 
【案例信息】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x
       网络游戏经营公司
 
【争议焦点】
网络游戏用户未妥善保管游戏的账户及密码,致使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盗的,其能否要求网络游戏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x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用户未妥善保管游戏的账户及密码,致使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盗。在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对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实施侵权行为,亦履行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游戏经营者无须就网络游戏用户的上述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虚拟财产因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产的属性而应予法律保护。在网络游戏过程中,网络游戏经营者负有保障网络游戏环境安全的义务,而游戏用户亦负有注意管理保护自己密码的相应义务。网络游戏用户与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证明自己已经提供了能够保障安全的服务,采取了谨慎行为,未侵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网络游戏经营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对刘x注册账号对应角色装备虚拟财产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因违反义务造成刘x财产损失。同时,刘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游戏账号和密码予以妥善保管,但其却将账号和密码交予他人,该行为可能造成账户及密码的泄露,其对游戏装备被盗存在过错。综上,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既非侵权主体,亦未因不履行相应义务侵犯刘x合法权益,故不应对刘x游戏中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
2.探析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
被告:网络游戏经营公司。
x注册x网络游戏,成为该网络游戏用户。刘x在进行游戏过程中丢失了记录超级密码和邮箱的记事本。因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游戏设定向账户充值时需提供账户和密码,而刘x每次进行充值数额较大,仅靠自己一两天都无法完成,因此只能由销售点卡的销售人员代为操作,自己充值时将现金和账户、密码交给销售人员,故而可能造成密码泄露。20071231日,刘x在网吧上网时发现账号被盗,经清点发现丢失如下游戏装备:六颗六级装备镶嵌宝石;六只战斗宠物;游戏用钱币1100多金;元宝3000多;存放在仓库里价值有2万多元宝的装备及道具。刘x在发现游戏装备丢失后与网络游戏经营公司客户服务部门进行了联系,并向派出所报案。
网络游戏经营公司提供下载的20071231日的游戏数据显示交易记录,证明刘x持有的账号所对应游戏角色出现了相关的虚拟财产转移的情况。数据显示虽然交易对价数额较少,但属于一种交易行为。
x认为网络游戏经营公司作为网络游戏服务商,应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由于该公司没有尽到防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包括:66级装备镶嵌宝石、6只战斗宠物、游戏用钱币1100金、元宝3000多个。
网络游戏经营公司答辩认为,用户在使用搜狐游戏平台及搜狐提供的网络游戏过程中所产生并储存于搜狐游戏平台中的任何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信息、角色信息、虚拟物品信息、积分信息等数据信息),均属于相关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数据,该数据不属于用户的财产。现有证据证明刘x20071231日进行的交易均是正常交易。刘x应当对自己的游戏财产采取注意措施,其没有对账户采取任何加密保障措施,其丢失了记录超级密码和邮箱的记事本,并将其账户和密码告知他人代为充值,在网吧进行过网络游戏,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账户及密码的泄露,因此,即使刘x的账号被盗,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茌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故而因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产的属性而应予法律保护。在网络游戏过程中网络游戏经营者负有以下义务:(1)按约定保障网络游戏正常运行并提供安全游戏环境的义务;(2)制定并公布网络游戏规则的义务;(3)为游戏用户保守信息秘密的义务;(4)不干涉注册的游戏用户正常进行游戏的义务;(5)不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游戏用户的游戏角色以及虚拟财产被侵犯的义务。游戏用户也负有相应义务:(1)遵守网络游戏规则的义务;(2)按网络游戏经营者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3)提供必要的注册信息并注意管理保护自己密码的义务;(4)不破坏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以及不侵犯其他用户合法权益的义务。网络游戏用户与经营者均应当履行自己的上述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网络游戏经营公司需要证明自己提供能够保障安全的服务,采取了谨慎的行为,履行了各种义务,没有侵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网络游戏经营公司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证明了其对刘x注册所持账号对应的角色装备虚拟财产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因违反义务造成刘x的财产损失。刘x持有的账号所对应游戏角色有相关的虚拟财产出现转移的情况,从数据显示虽然交易对价数额较少,但属于一种交易行为,并非网络游戏公司的原因导致虚拟财产的转移。同时,由于刘x丢失了记录超级密码和邮箱的记事本,并将其账户和密码告知他人代为充值,在网吧进行过网络游戏,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账户及密码的泄露。刘x在报案时也认为自己系被盗,而已查明的事实证明,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既非侵权主体,也未因其履行义务不当而造成刘x虚拟财产被盗。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作为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并未侵犯刘x的合法权益,不应对刘x主张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驳回刘x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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