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叶某某诉某某传媒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案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7-01-10    作者:张书正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原审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 15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楼××号附2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 25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号楼附7号。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某某传媒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路169号。
上诉人不服某某人民法院(2016××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201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原判决遗漏了重要的侵权事实
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虚构的事实并不全面,被上诉人还虚构上诉人是在卫生部上访接待室,遇到一位年近花甲的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才得以维权。而事实上,在维权过错中,卫生部和上诉人出于对立,并没有提供过帮助。此虚构事实,容易使人误解为上诉人之所以得到维权,是卫生部提供的帮助。
,原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
原判决因遗漏上述重要的侵权事实,因而导致赔偿过低。且,被上诉人的侵权持续时间很长,导致很多媒体转载甚至地摊小报杂志都转载,影响面很广,就算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这种影响也很难清除。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决遗漏重要的侵权事实,赔偿过低。望二审法院予以公正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  月  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