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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9    作者:张书正律师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守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书正,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5月23日。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传炜
审判员王燕燕
审判员曹逢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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