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内不支付抚养费-不离婚也可以成功索要律师鼓楼案例指导分析
【鼓楼区婚内抚养费纠纷】
判决被告支付孩子3万元抚养费 2017年2月10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在婚内存续期间,双方关系不好,同时不共同居住生活,男方也长期不给付孩子正常生活的抚养费,故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相关问题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2月,结案时间2017年2月,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一、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养费3万元
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决了婚内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索要,基本证据规则和认定技巧、给付标准都已经有了一系列成熟的审判思路,本案我方证明了双方分居、孩子的基本花销、被告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最终获取了法院支持抚养费得诉请,另如果对方不给付孩子抚养费建议还是尽早诉讼才能获取最大的经济保障。
开庭之初被告也是暴跳如雷,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还认为这样的诉讼是伤害了孩子,但是最终通过律师和法官的耐心沟通和解释,最终被告也意识到孩子的利益不能受到其他问题的影响。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所地江苏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理人:B(系A母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08年1月至2017年1月的抚养费(以每月1500元计算,扣除已给付过的1万元)共计1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与原告之母B婚生女,被告与B2016年在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分居8年,原告由B独自抚养,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全部由B承担,被告只给过10000元。期间买房被告母亲帮助还贷款5万元,2014年买车给过2万元,但这些是被告母亲的资助。2016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与原告及B均没有往来,也未给过抚养费。原告的伙食费、教育费、旅游费等各项费用每年有50000余元,但仅向被告主张每月1500元。
被告C辩称,被告与B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抚养费,原告代理人所陈述亦不属实,被告与B并未分居,双方结婚时就是分居两地,B的户口2014年已迁入南京,原告的户口一直就在南京,B经常回南京,被告也经常去和县看望原告及B,有时给原告饯,有时给原告买物品,每年春节原告回南京,被告及父母都会给原告钱。2006年被告因家中遭窃,损失惨重,导致向银行借贷20万元,该债务没让B承担一分钱。2012年9月被告到北京工作,之前贷款差不多还完了,被告每月给B1500元,2013年被告腿摔坏了,但还陆续给B钱款。B在和县买房、买车,被告均让被告父母予以出资;2015年年初,B生病在南京住院,因为被告在北京工作,所以让母亲照顾B,并给了4 0 0 0元钱;原告亦在南京上了两个月学;
2 0 1 6年原告回南京过春节,被告及父母姐姐均给了压岁钱,原告假期时,被告也均让父母给其钱款,给原告买电子琴、自行车,交纳围棋、游泳等兴趣班的费用。B起诉离婚后,被告及父母前去看望原告,但B未让进门,今年春节B去旅游没回南京,被告没有办法给付原告钱款。故要求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母亲B与被告C于2002年3月1 9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3日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A。婚后,B在马鞍山市和县工作生活,被告于南京工作生活,原告随B共同居住,原告的部分兴趣班费用由被告父母给付。2006年被告向银行贷款20万元,之后贷款全部由被告偿还。2007年原告在和县买房,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父母以按月给付的方式帮助还房贷款共计5万余元;2012年9月至2013年间被告给付过B1万元抚养费;2 0 1 4年B买车,被告父母给付2万元;2 01 5年年初B住院,被告母亲给付其4 0 0 0元井对其进行照顾;原告在南京上学两个月,由被告父母照顾;2 0 1 6年原告回南京过春节,被告及被告父母给付原告压岁钱1 6 0 0元,之后未再给付钱款,2 0 1 6年7月B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认为双方虽因工作长期分居两地,但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不准予离婚。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现每月收入4 6 0 0元;被告同意给付原告抚养费3 0 0 0 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承担家庭开支,包括子女抚养、家庭建设等费用,本案原告父母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原告平时虽随母亲生活,大部分费用由原告母亲承担,但被告独自承担归还2 0万元贷款的责任,2 01 2年至2 01 3年期间给付原告母亲1万余元的费用,被告的父母在原告兴趣班及原告母亲买房及买车等事宜上均给予部分钱款,2 0 1 5年年初在原告之母B生病住院期间,被告母亲进行了照顾并给付部分钱款,原告亦在被告父母处生活两个月,综上在2 0 0 8年至2 0 1 5年期间,被告在其父母的协助下尽了对家庭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该期间的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 0 1 6年1月至2 01 7年1月期间,被告及其父母除了2 0 1 6年春节期间给付原告1 6 0 0元压岁钱外,未支付过其他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期间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支出情
况反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按每月1 3 5 0元标准给付,共应给付1 3个月的抚养费1 7 5 5 0元,但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抚养费3 0 0 0 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抚养费(截至2 0 1 7年1月)人民币3万元。
如果被告C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 0元,减半收取4 0元,由被告C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
当别人恭维你时,偷偷高兴一下就行了,不要完全当真,因为那十有八九是哄你的;别人批评你时,稍稍不开心一下就行了,但不可生气,因为那十有八九是真的。如果真苦,你哪有时间喊累。如果真忙,你哪有时间抱怨。因为承受得还不够,才有干扰自己的落差。何时何地,都要明白,不为物喜,不为己悲,努力做好自己的本分,凡事要问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