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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儿子恶习是否可以成为法定离婚事由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刘琬琳律师
      在今天,离婚早已经不在是一个新鲜的词汇。生活中,各种奇葩离婚理由也层出不穷。有妻子不知丈夫银行卡密码而觉得信任感消失要离婚的;有闪婚后不满十天就觉得性格不合而诉请离婚的;有为了在餐馆为点一道菜而闹得不可开交要离婚的,等等。各种版本的奇葩离婚理在让人哭笑不得的同时,一些理由也给人留下了思考和讨论的空间。

  近日,怀柔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丈夫背着自己带着孩子去超市占小便宜,妻子获悉后诉请离婚的案件。

  李夏在一家IT公司从事电脑游戏的编程工作,收入不菲。妻子张楠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两人还有一个六岁的儿子贝贝,是周围人眼中幸福家庭的典型代表。然而,有一天张楠发现周围的人总对自己指指点点。经过多方调查后张楠得知,自己不在家的时候李夏带着自己的儿子逛街,在逛超市的时候,李夏总会偷偷的打开超市的牛奶让儿子小田快速喝掉。一次,在离家不远的一家超市被营业员发现,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来李夏赔偿超市贰佰元钱私了此事。围观者将其作为谈资进行传播,并最终为妻子张楠知晓。为了了解真相,张楠到临近自己小区的超市调查事情的起因。几个营业员对张楠诉说了一个父亲带着儿子几次偷喝牛奶的事情。张楠认为,某一次孩子口渴了父亲爱子心切直接打开牛奶让孩子喝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这种事情发生几次就不是偶然的事件,甚至可能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可逆的恶劣影响。张楠以双方教育孩子理念不同为由诉请离婚。在张楠看来,孩子是两人感情的纽带。现在李夏的行为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可逆的恶劣影响,李夏的行为破坏了双方的情感纽带,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必要。张楠同时表示,鉴于李夏行为会给孩子造成不良的示范作用,请求法院在判处离婚的同时限制其对儿子贝贝的探视权利。

  在法官调解过程中,李夏表示,对于自身行为很是懊恼和悔恨,自己不当行为将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反面示范效应,自己将会深刻地反省和改正。同时李夏向法院表示,自己和张楠感情一直很稳定,对于家庭也很负责,自己的这次错误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婚姻的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官的建议下,李夏去医院做了心理辅导。同时,李夏向法官说出了自己怪癖的来源。李夏表示,自己来自农村,小时候在班级里总是受到同学歧视。一天,有一个同学的橡皮擦丢了,大家毫无理由的怀疑自己。当这个同学在家中将丢失的橡皮擦找到后,自尊心受到刺激的李夏开始拿一些不值钱的小东西进行“报复”以获得心灵上的快感。“上瘾”后李夏总喜欢去占别人点小便宜。但是一来东西不值钱,二来几乎从来没有人发现过,竟没有人发现李夏特殊“嗜好”。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夏的行为虽然会对孩子成长产生重要的负面影响。但是李夏的行为属于心理上的疾病,其行为的控制力有限。同时,李夏没有其它恶习或者法定离婚事由,对家庭也承担了主要的责任。法官从心理医生处了解到,这种心理上的疾病是可以通过治疗解决,而治疗过程中家庭的帮助和支持很关键。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楠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采取“感情破裂主义”这一认定原则。同时,《婚姻法》有详细罗列了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实践中,法官也会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情形进行判断。尽管如此,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仍然需要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现实中,对于孩子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一些行为举止逐渐成为法官进行判断的重要根据。不少法官甚至认为可以将其划归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中的“等”这一范畴之内。笔者认为,法律上这个“等”所涵盖的恶习应该是与赌博、吸毒对于夫妻感情伤害具有相同级别危害程度的恶习。本案中,李夏的行为虽然也属于恶习,但是尚不足以像赌博吸毒这样的恶习对家庭破裂产生根本性影响。另外,这种心理疾病导致的恶习可以治愈,从挽救家庭的角度来看,也不适宜强行判处离婚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张楠选择了接纳、原谅、帮助自己的丈夫李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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