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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史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6-10-05    作者:高震律师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对他人而言,一方隐瞒的真相属于个人隐私,虚构的事实可能属于善良的谎言,但夫妻身份具有特殊性,一方婚前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对方一旦知清会给其精神造成伤害,影响夫妻感情。如果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影响了对方的婚姻选择意愿,结婚就不是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缔结的婚姻,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法基本原则。有人认为,一方隐瞒的真相,虚构的事实必须属于重大事由,比如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重病,故意隐瞒不让对方知悉,才是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体的差异,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事由不在大小,影响夫妻感情的事由也不在大小,而在于知情后对同一事由有人在意有人不在意。因此,不论一方欺诈的事由大小,只要足以影响对婚姻对象的选择,足以影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属于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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