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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 | 男子因不良信用记录未获房贷 法院判决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7-02-13    作者:单义律师
焕廷导读:
       市民陈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住房,按约支付了30%的购房款,并准备贷款支付其余70%的房款。然而因两年前有一次逾期还款记录,被银行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办理商业贷款。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南通市通州区人。2015年6月10日,陈先生经考察后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总价为1808319元的一套商品房。陈先生自有资金仅能够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70%的购房款准备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为此,陈先生与开发商约定,分三次支付购房款548319元,其余126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双方还签订了按揭补充协议书,约定如因陈先生的原因导致贷款机构不予审批贷款或最终批准的贷款不足支付房款,陈先生都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期限支付房款,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在为陈先生办理按揭贷款时,却因陈先生两年前信用卡逾期还款,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据此不予发放陈先生的贷款。而陈先生无能力筹集126万元现款。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法院观点
合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以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陈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126万元,并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6万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醒  信用是人在社会上的通行证,如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则在向银行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故陈先生在两年前的逾期还款记录,被征信机构作不良信用记录后,只能自还清贷款之日起保持五年的良好信用,方可覆盖之前的不良记录。近年来,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的事例时有发生,市民在贷款买房时,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记录,在确定能够办理贷款时,再决定购房,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



来源 |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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