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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拒付房款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6-09-13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43月,李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3个月内完成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李某积极配合中介办理相关手续,但吴某支付定金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李某及中介多次与吴某沟通无果情况下,李某于2014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首次开庭后,吴某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吴某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要求吴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吴某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交易过户,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向李某支付违约金。吴某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全部驳回。
办案总结:
房屋买卖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为确保本案的顺利进行,本人在接手该案后,及时到中介了解情况,让中介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并向买方发《催告函》,买方收到函件后并未付款,也未做出明确表态。在对方态度不明确的情况下,冒然提出根本违约风险较大,因此,在撰写民事起诉状时,我将诉讼请求分为不履行合同承担什么责任;履行合同又承担什么责任。虽然,庭审过程中,吴某对李某的请求、依据提出各种质疑,但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最终判令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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