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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作者:王芳平律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3〕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分中央驻宁单位:
国务院定于2013年3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00,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国务院设主会场,要求各省(区、市)和有条件的地市(县)设立分会场。届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定于2013年3月26日(星期二)10∶00召开,自治区分会场设在自治区政府2楼远程视频会议室,各市、县(区)设立分会场。
二、参会人员
(一)自治区分会场。
1.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
2.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及中央驻宁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附后);
3.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有关室(厅)负责人。
邀请自治区党委、纪委、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1名分管领导参加。
(二)市、县(区)分会场。参会人员比照自治区分会场人员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自治区分会场参加人员请于3月26日(星期二)上午9∶40前入场,请着正装。
(二)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请将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于3月25日(星期一)下午16∶00前报送自治区监察厅。联系方式:监察厅 任正涛,0951-6669161、6669139(传真);政府办公厅崔倬,0951-5027324(传真)。
(三)会议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监察厅负责组织。
(四)请宁夏日报社、宁夏广电总台、宁夏新闻网届时安排记者报道。


附件:1.自治区分会场参会单位名单
2.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附件1
参会单位名单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25个)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外办。
二、自治区有关机构和单位(32个)
国 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安监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旅游局、扶贫办、轻纺局、供销社、招商局、农垦局、公共资 源交易管理局、政府研究室、文史馆、地矿局、农科院、社科院、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金融办、物价局、监狱局、公务员局、食品药监局、人防 办。
三、部分中央驻宁单位(19个)
银川海关、国税局、检验检疫局、储备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三北林业局、烟草专卖局、煤监局、通信管理局、调查总队、财政部驻宁专员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民航宁夏监管局。


附件2


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一、分会场不设主席台、与会人员在会场集中、整齐就座,安排第一排3位领导进入画面,主要领导居中就座。
二、要加强设备调试和隐患排查,确保画面图像明暗适度、画面清晰、色彩正常,万无一失。
三、会场不悬挂横幅或会标,背景简洁、庄重。参会人员座签尺寸适中,红底黑字,方正小标宋字体。不摆放矿泉水及花草绿植。
四、各分会场请于3月25日下午布置完毕,参会人员着正装,于3月26日上午9时40分前就座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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