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梳理 请求国务院调整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期,在各市、县(区)和区直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了一批请求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11月29日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刘慧主席指示,为进一步营造“两优”发展环境,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和全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研究提出第二批拟请国务院取消、下放、授权、降低资质等行政审批事项,务必于2013年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编办(审改办),由自治区审改办统一汇总各地各部门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呈报国务院审改办。联系人:谢方、李学军、杨武,联系电话:0951—6038162(编办)、5016787(政府办公厅)邮箱:nxbbtgc@163.com(编办)、nx20140101@163.com(政府办公厅)。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梳理,应报尽报,避免漏报,为我区加快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附件:1.区直部门及有关单位请求国务院同意取消或调整的
行政审批事项
2.市、县(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同意取消或调整
的行政审批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9日
附件1
区直部门及有关单位请求国务院同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注:1.项目名称填写所涉行政审批事项的全称;2.实施机关填写具体实施项目的国家部委或自治区相关部门;3.设定依据填写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规章依据,填写时需具体到文号、章、节、条、款及具体内容;4.意见、建议填写取消或下放,理由如需详细说明请另附材料。附件2市、县(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同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注:1.项目名称填写所涉行政审批事项的全称;2.实施机关填写具体实施项目的国家部委或自治区相关部门;3.设定依据填写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规章依据,填写时需具体到文号、章、节、条、款及具体内容;4.审批层级填写国务院或自治区;5.意见、建议填写取消或下放,理由如需详细说明请另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