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资料表明,整个八十年代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增加趋势:1980年为61.2%,1981年为64%,1982年为65.9%,1983年为67%,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3%,1986年为72.5%,1987年为74.4%,1988年为75.7%,1989年为74.1%.进入九十年代后,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然十分严重:1990年为57.31%,1991年为52.88%,1992年为50.78%,1993年为50.74%,1994年为49.12%,1995年为45.54%,1996年为40.53%,1997年为37.85%,1998年为39.39%.近年来,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总数占中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肩负着建设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重任。我国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比重大幅上升,青少年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一个青少年就关系到一个家族的稳定。问题青少年涉及许多家庭的利益,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集中体现,处理不好会造成许多家庭的危机,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区近五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通过对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3年——2007年五年的青少年犯罪统计分析,得到如下数据:
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起(指未成年人单独作案或者未成年人为主犯的案件,下同) 其中:抢劫7起,占23.3%;盗窃 7起,占23.3%;故意伤害6起,占20%.共有未成年人65人 其中:15岁3人,占4.6%;16岁20人,占30.7%;17岁29人,占44.6%;18岁13人,占20%.无业27人,占41.5%;农民21人,占32.3%;临时工5人,占7.7%.男性54人,占98.5%.共同犯罪占65.6%.
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9起 其中:抢劫33起,占47.8%;盗窃 16起,占23.2%;故意伤害7起,占10.1%.共有未成年人154人 其中:14岁3人,占1.9%;15岁8人,占5.1%;16岁37人,占24.0%;17岁98人,占63.6%;18岁8人,占5.2%.无业80人,占51.2%;农民37人,占24.0%;临时工9人,占5.8%.男性149人,占96.8%.共同犯罪占69.5%.
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6起 其中:抢劫31起,占40.7%;盗窃 16起,占21.1%;故意伤害8起,占10.5%.共有未成年人155人 其中:14岁3人,占1.9%;15岁10人,占6.5%;16岁36人,占47.4%;17岁106人,占68.4%.无业64人,占41.3%;农民12人,占7.7%;临时工16人,占10.3%.男性153人,占98.7%.共同犯罪占61.3%.
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起 其中:抢劫26起,占37.1%;盗窃 14起,占20%;故意伤害10起,占14.3%.共有未成年人150人 其中:14岁2人,占1.3%;15岁12人,占8%;16岁39人,占26%;17岁97人,占63.7%.无业99人,占66%;农民19人,占12.7%;临时工11人,占7.3%.男性148人,占98.7%.共同犯罪占58.7%.
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3起 其中:抢劫18起,占28.6%;盗窃 12起,占19.0%;故意伤害8起,占12.7%.共有未成年人154人 其中:14岁4人,占2.6%;15岁6人,占3.9%;16岁40人,占26.0%;17岁75人,占48.7%;18岁19人,占12.3%.无业86人,占55.8%;农民33人,占21.4%;临时工12人,占7.8%.男性154人,占100%.共同犯罪占65.8%.
二、我区近五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通过分析统计,可以看出我区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从犯罪类型看,出于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物欲性动机,暴力侵财类犯罪居多。统计数据显示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案件占有很大的比重,五年的数据分别为66.6%、81.1%、72.3%、71.4%、60.3%.
(二)、共同犯罪比重大,五年的数据显示都在60%左右。
(三)、犯罪年龄大多集中在16岁——18岁,其中17岁占据很大比例,五年的数分别为44.6%、63.6%、68.4%、63.7%、48.7% .
(四)、从职业类型看,无业或农民、民工等无固定职业人员约占到80%,且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占98%.
三、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是以新派的理论为基础的。新派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犯罪的防止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针对犯罪原因,新派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龙勃罗梭强调了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凯特勒在其著作中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了“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只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的著名论断,他认为,社会内部包括着未来各种犯罪的病菌,每一种社会制度都预先准备好了作为它的体制的必然结果的犯罪的数量和选择,因此,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而犯罪人只不过是实行犯罪的工具“。[①]菲利也提出了著名的犯罪三原因论,即犯罪是犯罪人人类学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他指出:”无论哪种情况,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②]他还提出了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机体的发展相适应的“。[③]真正从刑法意义上开展了新派理论的犯罪学家李斯特也将犯罪原因分为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他指出,应将犯罪视为社会与个人的产物,即犯罪是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和犯人固有性格所决定的。日本学者团藤重光也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现实化,即在犯罪行为的背后预想行为人潜在的人格体系,犯罪行为与人格不可分离;人格的形成虽受素质、环境的制约,但又是主体自身的努力形成的,因此,可以针对人格态度对行为人加以非难。“[④]近代心理学也证明了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合。这些观点都强调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是犯罪人人格的外化,又是犯罪人所处外部环境对其起作用的结果。因此,为了预防犯罪,就必须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针对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达到抑制、减少犯罪的目的。
(一)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原因
根据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青少年处于身体快速发育阶段,在身体外部特征、身体构架、体力和耐力上都已经接近成年人水平。这就决定了青少年有独立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但是,青少年新陈代谢旺盛、雄性激素分泌量大等生理特点又决定了其具有心理上易冲动、讲义气、做事不计后果的特点,青少年心理的发展速度远落后于身体的发育速度。比如临沂艺校有个学生在班上结交了几个哥们,他们共同推举其中的一个学生为大哥。一天这个学生被另一个班的学生打了一顿,回去就告诉了所谓的大哥,这个大哥认为自己的兄弟被打丢了面子,拿了把砍刀把那个学生砍成了重伤,结果自己锒铛入狱。
青少年好奇心强、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模仿力强,但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这导致了一些青少年极其容易被非主流价值观、非主流文化的行为方式所吸引,这些非主流文化的行为方式起初表现为酗酒、吸毒、打群架、彻夜不归等,最终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15岁的刘某持刀抢劫了一名妇女的手机,被巡逻民警抓获。当被问及为什么要拦路抢劫时,他说曾看见一个男青年那拿砍刀拦住两个人要钱,觉得很威风、很痛快,因此想模仿。针对这种现象,法国犯罪学家埃尔-塔尔德特提出了模仿规律,用“模仿”来解释少年犯罪的原因,即少年犯罪是通过学习获得的,这种犯罪学习的具体形式和机制,就是模仿;学习犯罪的过程可能是对已经有的犯罪方式的有意识的模仿,也可能是已经有的犯罪方式对人们产生的无意识的暗示。
(二)社会原因
从决定论意义上来说,青少年犯罪更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因素,因为青少年的人格特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所处的环境决定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对此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论断:“我能做我希望做的事情的时候,我是自由的;但是,我必然希望我所希望的。”[⑤]可见,人之所以希望这样行为或者那样行为,是某种原因的必然结果,人在道德的来源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必然逃脱不了客观条件的制约。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在社会化过程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正常发展的客观要素,作用于他们的思想感情,使其心理畸形发展或出现变态,以致造成他们的反规范(如法律、道德)意识,从而引起他们的行动同社会秩序发生冲突。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具有直接、决定性意义。
1、经济原因
经济原因特别是贫困是造成犯罪的一类重要因素。经济原因对青少年犯罪造成的影响有:
(1)从小在物质上比较匮乏的青少年往往对金钱过于重视,甚至形成“金钱至上”的观念,由此形成了错误的金钱观和价值观。这种青少年会在物质欲望的驱使下战胜道德感的束缚,为了满足物质要求采取非正常手段达到其目的。
(2)经济状况不好的父母会将大部分精力放到增加经济收入上,因此减少对孩子管教的精力和时间。“仓廪实则知荣辱,衣食足则知礼节” ,很难想象整日忙于生计奔波的父母会有时间和精力对孩子进行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教育。而青少年时期可塑性极强,如果得不到父母的有效的管教,就不能适当地社会化,也不能感受到道德准则,就有可能误入歧途。罪犯李某,16岁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但其不思悔改,在缓刑期内又与他人结伙,携带仿真手枪到西郊一营业所抢劫五万元现金,尔后李某及其同伙一起租辆“桑塔纳”轿车到青岛游玩,在青岛又将出租车抢走,后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经过了解,李某走上犯罪道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父母忙于经营,放松了对其管理教育,他经常一个人在外面吃饭,结交了社会上某些不良青年,逐渐染上了好吃懒做的恶习,从开始偷同学的钱物,以致后来走向更为严重的犯罪道路。因此“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被削弱,进行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果这种依恋得到增强,进行少年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会下降。”[⑥]
2、社会环境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之相配套的社会领域制度的发展却严重停滞,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一腿长、一腿短”,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态势。社会发展的失衡状态对犯罪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于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把精力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践证明,这一决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过于强调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这突出表现在:经济的功能和角色在社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致使当发生冲突时,非经济的角色要一律让位于经济角色;经济标准和规范渗透到非经济领域,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甚至被移植到道德领域;社会成功的标准过于单一,那就是经济上的成功,追求物质财富成为了衡量成功的最重要因素。这种不惜任何代价获取物质成功的愿望削弱了社会集体意识,限制了人们追求其他类型成功(如“好名声”和受人尊敬的声誉)的愿望。美国社会犯罪学家理查得。罗森菲尔德就曾经指出:“在追求终极目标的过程中,非法手段总是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如果把金钱成功作为不可避免的最终追求目标,那么非法活动就永远有吸引力。”[⑦]
(2)贫富差距造成了人们心理的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生产力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贫富差距也越来越严重。这一方面表现在城乡贫富差距的扩大,另一方面表现在城市低收入群体身上。贫富差距会使人们对通过自己的辛勤合法劳动改变自己社会地位的信念产生怀疑和动摇,从而产生心理上的失衡和地位上的挫败感。由于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缺乏理智和逻辑思维能力,因此当青少年体会到这种失衡和挫败感,很容易用反社会的行为方式——犯罪行为来消除心理失衡和地位上的挫败感。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造成原有社区社会控制的削弱。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原有的“熟人社会”已被打破,“熟人社会”的功能,如邻里间的潜在监督、社会控制、常规传统、公共舆论以及通过他们发挥的对青少年行为的控制都被大大瓦解。薄弱的社会控制以及原有生活区域和新生活区域的相互冲突的社会价值观有助于滋生犯罪行为。兰山区是临沂市的经济、文化中心区,商贸业、物流业发达,流动人口比重大。据统计,兰山区共有人口88万,其中流动人口30万,比例高达34.10%.统计分析显示,绝大多数的青少年犯罪人都为无业、农民或农民工等无正当职业者,相应地在这些青少年身上的社会控制也比较弱。究其原因,是因为过早的结束学业和较迟的获得职业、或者获得自由度较大的职业会使青少年有一段比较快乐和有限的时光,他们可以自由的享受到成年人才能享受到的特权,形成与成年人身份“相适应”的态度和行为,但是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使他们具有与儿童相适应的自由身份,而没有成年人所具有的家庭之累和工作负担。这就意味着青少年在摆脱了学校的控制的同时,并没有获得职业方面的控制,处于社会控制相当薄弱或者社会控制中断的时期。处于这个这种矛盾状态的青少年宁愿追求安逸、轻松的享乐活动,而不愿从事需要付出努力的传统活动,这种状态可能导致很高的犯罪率。
(4)不良价值观、不健康社会思潮的影响。当今社会多种价值观相互碰撞,原有的价值标准被打破,而新的价值标准尚未建立,资产阶级的腐朽享乐思想和拜金主义思潮趁机侵入,给心理发展尚不成熟的青少年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一些不良消费场所,如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误导了青少年的消费观,使其产生了和本身的经济能力不相适应的高消费需求。青少年靠自己的能力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便转而采取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需求。另外,一些低级庸俗的文化侵蚀、毒害着青少年的心灵,引诱意志力不强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17岁的宫某,在网吧内浏览黄色网站后,便在大街上寻找发泄对象,后见一女青年到厕所方便,便跟随其后强行将其奸污。再就是许多媒体为传播不良文化和价值观推波助澜,如许多青少年就是在看了港片《古惑仔》之后变得崇尚暴力,继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有许多青少年通过电视、录像模仿和学习犯罪行为。如刚满十六岁的李某为盗窃某厂财务科的现金,携带自制燃烧瓶,戴着口罩、手套,脚上套着塑料袋,然后到财务科撬门别锁进入,当被厂里巡逻的保安发现时,他就用自制的燃烧瓶向保安扔去,后被抓获判处刑有期徒刑五年。在审理过程中当被问及小小年纪为什么作案手段这么周密时,他说电视、录像上经常能看到这种镜头,所以才学会了这些作案手段。
3、教育因素
如前所述,父母对青少年教育的缺失是造成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同样,学校教育的缺失也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是将传统家庭与传统的工作和婚姻生活联系起来的传统社会机构,因此,对学校的依恋可以使个人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从而能够控制少年犯罪活动。”[⑧]
从统计分析看出,青少年犯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只具有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缺乏必要社会教育和训练的青少年会发现通过职业上的向上流动而获得成功的道路,已经变得几乎行不通了。青少年犯罪有时表现为发泄不愉快的学习经历导致的挫折的一种手段,有时表现为不良青少年采取社会否定的行为达至其目的的一种手段。“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和学习成绩差的学生,都很有可能变成少年犯罪人。”[⑨]这种现状与目前我国教育忽视“德育”有很大关系。在普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大背景下,学校对于问题青少年往往是“一开了之”,这实际上是把学校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推给社会。加之目前我国社会针对少年犯罪的预防网络是不健全的,离开学校的问题青少年在社会上并不能获得比学校更好的教育和引导,孤独感和要求参加社会生活的本性使其很容易从街角青少年帮伙甚至犯罪帮伙中寻求承认、尊重和理解。这样,本来只具有潜在犯罪特质的问题青少年就会变成具有完整犯罪人格的犯罪人。
四、青少年犯罪问题对策研究
如上所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两大类: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与之相应的对策也有两大类,即针对青少年本人原因的对策和针对社会原因的对策。前者即刑罚,后者即社会政策。
(一)、针对青少年生理、心理原因的对策——刑罚。
1、刑罚的目的探讨。
刑罚的目的为何是旧派和新派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旧派基于自由意志论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报应的正义性,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正是尊重犯罪人的理性之所在,刑罚以一般预防为目的。新派则从社会防卫的角度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特殊预防,是为了把犯罪人矫正为对社会无害的人。对此,我国刑法学家张明楷总结道:“新派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犯罪的防止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令其承担责任,这就是社会的责任。”[⑩]日本学者大谷实也指出,“在犯罪人处遇不仅没有充分的发挥其职能,贴标签的弊害等反而使犯罪人处遇成为再犯发生的原因的现状之下,虽然说应当考虑改进刑事司法制度,但重要的是事先预防犯罪的发生。犯罪对策的根本仍然是犯罪预防。”[11]青少年的心智不成熟,其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时冲动造成的,如果能够对其加以引导,就很可能挽救和感化;反之,若惩罚不当就有可能给青少年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他们就会受到排斥,不能参加传统的群体和活动,这些人唯一的出路就是那些和自己有着同样情形的少年儿童联合起来,形成帮伙。这导致了原本尚未具备稳定犯罪人格的青少年成为真正具有完整犯罪人格的人。因此,基于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针对青少年的刑罚应以教育和矫正为目的,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 “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即是其体现。
2、刑罚的确定
在量刑上,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在一般情况下也不适用无期徒刑。少年审判的法官要突破对成年犯罪人审判模式的窠臼,不仅要做到查明犯罪事实,还要进行犯罪原因调查,进行未成年犯人家庭状况、学校经历、交友情况、性格特征的调查,以综合各种情况,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做到恰当地定罪量刑。具体而言,少年审判的法官要与被告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了解其家庭情况;要与所在学校、单位、街道的有关领导见面,了解其工作、学习和交往情况,以做到因人施教、有的放矢。
少年审判的法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犯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我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即是其例。某中学高三学生林某因与同学发生口角而持刀将其捅成重伤,我院少年审判法官在走访其学校和家庭后,了解到林某平时在学校成绩优良、表现尚可,父母的管教也较严,此次事件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在很大程度上系年轻气盛、一时冲动所为。且林某临近高考,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很可能失去参加高考的机会,对其人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在学校表示愿意加强管理、其父母表示一定严加管教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要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处以不同的刑罚:对于年龄较小、主观恶性轻微、危害不大的偶犯或初犯,尽量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用缓刑。对此,美国的立法者认为,把轻微失足的青少年犯与社会隔绝,其结果只能培养其反社会的性格。而缓刑既能给主观恶性不大的青少年犯人以心理上的威慑力,又不会使少年犯人受到看守所、监狱里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同时对青少年犯人的心理、生活、学习的影响都不会带来很大的不便,不会降低其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符合刑罚对少年犯人矫正的目的。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少年犯人或累犯要进行改善和隔离,处以一定的自由刑,但是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3、行刑
在行刑上,要尤其体现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行刑的直接目标在于使受刑人接受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对社会起一般预防作用。每个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不同表现反映了他们各自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消长变化情况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要求行刑制度要有灵活性和可变化性,要求行刑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改造教育,对于其中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等再犯罪的可能性明显降低的受刑人,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假释。
具体而言,要以改善青少年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为指导,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跟踪观察,法官和少管所的人员要定期和青少年犯罪人进行思想交流,要督促青少年犯罪人的家人定期对其进行探视,以增强少年犯罪人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要着力培养和增强青少年犯罪人适应社会的能力,使其变为一个对社会无害的人。
(二)、针对社会原因的对策——社会一体化防控体系
著名刑法学家、犯罪学家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青少年犯罪的矫正和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和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保障民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道德文化修养的措施,都能够起到改善社会环境、抑制犯罪的效果。我国政府还建立了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这些措施都能从社会环境方面达到减少犯罪的效果。从微观层面看,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加大法制宣传,落实各项法律制度。要加大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书报杂志、街头宣传、进入社区、走进校园等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普通民众和广大青少年了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把这些法律法规内化到自己的意识中去,成为指导自己行为的规范。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大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要严格落实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规定;严格落实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别要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对未成年人的毒害,对于违反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要加大罚款力度、吊销营业执照,加大其违法犯罪成本。据统计,兰山区9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都与网吧有关,在我院与中小学校长和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员进行座谈时,他们一致认为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最大;与被判刑的青少年家长进行交流时,他们也表示自己的孩子上网后变得难以管教。可见,网吧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如韩某、马某、王某等6名未成年人在网吧相识后,由于没钱上网,就产生了抢劫上网学生的念头。他们把3名在临沂洗砚池街一网吧上网的学生带至僻静处进行殴打,并抢劫其钱财,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2、加强学校教育和控制。学校要转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担当起“德育”的重任,真正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学校要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要开展各种丰富的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各种课外活动,以使未成年学生将有限的课外时间用到有意义的事情上。同时,学校还要聘请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以及校外辅导员,定期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对于有问题倾向的青少年要耐心教育,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要提高老师的判断能力,及时发现有“问题倾向”的青少年,对抽烟、喝酒、旷课、吸毒的青少年进行单独的辅导,改进教育方法,进行治疗性预防,加强和家长的联系,建立这些青少年的资料,与警察进行必要的合作。
3、加强社会生活区域管理。农村要以各行政村为中心,城市要以社区为中心,加强对本区域内部的人员,特别是流动人口的控制。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要对流动人口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状况、婚姻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家庭和单亲家庭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如举办家长培训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以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他们正确履行教养义务的能力。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还应当派出调查员及时掌握本辖区内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本辖区内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要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要建立本生活区域的核心文化,增强区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切实发挥社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和社会控制作用。
青少年犯罪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只有对这些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才能找到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本文就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提出了自己的浅见,以期能为减少青少年犯罪贡献出绵薄之力。
「注释」
作者简介:朱婷,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2007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调生考试。现为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
[①]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②] [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③] [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④][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0年第三版 第25页。
[⑤][美]梯利:《西方哲学史》(下),葛力译,商务印书馆,第150页。
[⑥][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⑦] Richard Rosenfeld& Steven Messner,“Crime and American: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in Freda Adler and William S. Laufer (eds.),The Legacy of Anomie Theory-Advances in Criminological Theory,Vol.6,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5,p.175.
[⑧]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87页。
[⑨]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87页。
[⑩]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11][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