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网络以其惊人的速度迅速扩张着,据2009年1月CNNIC发布的第23次互联网调查报告,我国目前网民数量有2.98亿人,其中10-19岁的用户比例最高达到35.2%.[1]边沁认为,人是为了追求快乐才去犯罪的,通过犯罪可以得到财物和肉体的享受,许多青少年网络犯罪者的行为,体现了这一说法。
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它社会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犯罪现象,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的犯罪,它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使用计算机的人群呈明显的低龄趋势。据调查,在我国19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约占全部网民的36.4%.而且在青少年的犯罪形态中,基于网络诱发的犯罪已呈上升趋势。由于网络信息的无序性,尤其是有害信息的集散地,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青少年的犯罪的“集中营”,它像一个黑洞,使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的深陷其中。
2、网络犯罪智能性是青少年犯罪的又一特征。网上经常报到的许多少年黑客同时也是网络技术天才。他们的攻击往往已使得拥有众多网络安全专一家的知名网站和机要部门网站防不胜防。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愿意钻研,一般可以较快地掌握网络技术,并以很快的速度传播,青少年成为网络犯罪不可小觑的力量。
3、犯罪的隐蔽性。在虚拟空间中,参与者的身份虚拟化,任何人都可以带着假面具上网,其犯罪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作案范围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作案;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作案时间短,长则几分钟,短则几秒钟;犯罪不留痕迹,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不易被人发现,不易侦破,犯罪系数高,这种隐蔽性正符合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他们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往往以一种恶作剧的心态走上了犯罪之路。
4、犯罪危害的严重性。一般传统的犯罪仅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网络犯罪则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甚至有可能连行为人自身都无法预计或控制。据美国学者估测,在国际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每年可导致数百亿美元的损失。以一已之力而撼动全世界,青少年很容易被这种浮华冲昏头脑,而事实证明,日前发生的全世界性电脑灾难的肇事者人多是青少年。
5、犯罪手段的虚幻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者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而嗤之以鼻。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某个犯罪个体,使得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甚至崇拜网络犯罪分子。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
青少年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应尽可能给与引导、保护。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根源在于青少年对网络犯罪的认识、防范意识存在盲点,家庭也没有起到第一层保护的关键作用,其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是由网络犯罪的非暴力化特点造成的,也是我们在认识网络犯罪的时候必须要转变观念的地方。在传统的犯罪中.从犯罪的手段到结果多数表现出强烈的暴力性特征,因此这类犯罪一直受到人们的谴责。而网络犯罪往往很难与暴力划等号,与传统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甚至还显得很“文雅”,因为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常常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学历.人们很难把他们和犯罪、暴力联系到一起。导致非暴力化倾向的重要因素是犯罪工具的更新。传统的犯罪工具充其量不过是人们肢体的延长,这类工具越是发达.暴力化的程度也就越高,而网络在成为犯罪者利用的犯罪工具以后,延长的是犯罪者的智力。因此,网络技术的发达.意味的就是这类犯罪对暴力的远离。这样,就模糊了人们对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监控,乃至有效的惩戒。
二是网络的不良信息与青少年法律观念的缺失。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处于形成之中,他们对法律规范的了解有限,对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难以有正确认识与控制。加之互联网的互动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占有它,无法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彻底清除、封锁和控制。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色情、暴力等方而的不良信息也伴随而来,这容易造成青少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在网络上,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会被极大地调动和刺激起来,青少年可以在网上充分暴露压抑在心理深层的需要和欲望,可以毫无拘束地放纵自己的情感,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和自己情感相投的人尽兴聊天,甚至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青少年正处在“准成人”阶段,价值观处于形成阶段,个人的行为规范处于养成之中,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极易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削弱他们的是非辨别力和道德约束力,造成青少年道德责任感的削弱、自我约束力的降低和自由意识的泛滥。同时,网上形形色色的各种信息极易导致青少年对正确教育与引导产生逆反心理,对西方和外来的东西盲目吸收,对现行的制度和体制横加指责。他们对网络行为更多地是从生话的角度去认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往往不会把自己的行为与犯罪联系起来,而仅仅看成是一种智力游戏,是一种生话里的挑战。
三是网络的隐蔽性削弱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网上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虚拟性,网络行为中个体所面对的不是具有自然特征的人,而是一堆数码符号,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以数码符号的形式进行的,网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匿名性的,相互交往的人在很多时候不知道对方在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因而,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网上行为的自主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大大增强,犯罪风险小,而目前又没有制定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上行为,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首先,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流方式使网络犯罪处于一种隐匿状态,因而罪犯也就没有很深的罪恶感它不同于实际生活中的抢劫和诈骗,只要躲过网络的安全系统让网络为自己工作就能非法获利而且在网络上谁也不知道你是谁,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其次,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不留痕迹,而且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使罪犯正在实施犯罪,人们也不易察觉,侦查人员更难以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小风险、巨财富对青少年是一种极大的诱惑,促使他们不断利用高科技,高智能地进行网络犯罪。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对策
(一)把握青少年心理发展特点,采取有效形式引导,树立止确的网络使用意识
青少年时期,是个体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渡期,同时也是个体人格塑造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生理发育开始成熟,精力充沛,富于想象力和创造力,但心理发育尚不健全,辨别是非能力低下,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到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诱导,形成人格障碍或者心理偏差。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引导功能,帮助青少年树立止确的网络使用意识。教育青少年树立止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止确的上网心理,让他们看到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的差距,不要把上网当作逃避现实生活或者排遣消极情绪的工具,同时帮助青少年认清互联网的复杂性和虚拟性,教会他们鉴别网络里的“鲜花”与“毒草”,学会选择,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以为。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生活空间的监控,防止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进入公共网吧,对于经济比较宽裕的家庭,可以让孩子在家里上网,这样既比较容易控制上网时间,又容易控制上网内容。还要教育青少年慎交网友,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轻易地把自己的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家庭情况告诉网友,不要轻易与网友见面。增强青少年在网络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该采取多渠道、多层面的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身边发生的实例让学生认识到沉溺于网络的危害性,加强网络德育工作。家长应该多与孩子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孩了的各种需求,带领孩了参加一些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活动,让孩了能够找到自己的兴趣爱好,转移孩了的注意力,避免形成对网络的依赖。
(二)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倡导网络文明
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倡导网络文明,让他们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做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在网络世界中遨游时始终带有良好的道德观念,并在良好的道德观念的支配下与他人进行交往,切不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欲望而放纵自己的行为,并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与此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青少年学习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情感,使他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利用法律意识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当他们在使用互联网时,也会积极主动地遵守网络法律规范,有效的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从而预防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
(三)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净化网络环境
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管力度,净化网络环境,为青少年营造一片健康、安全的网络空间。比如,美国的Surwatch公司最近推出了一种网络防色情的软件,使用这种防色情软件,可以“封锁”互联网中可传播色情的近千个地址,使青少年用户难以进入这些“红灯区”,公司配有专人监测“黄源”,随时“封锁”新的“黄毒”地址。[2]建设适合青少年的网站,转移青少年网上的注意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改变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一法,建设适合青少年的网站,把青少年的网上注意力吸引到这类网站上来,减少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接触。
(四)加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立法
社会是青少年最直接的接触体,社会立法又是犯罪预防的最后防线。,在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方面,我国现行的立法还是相对较为完备的,从净化网络文化到加强网络安全,从刑法到民法,几乎各个可能引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领域都被纳人了立法的规制范围之内。然而,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在我国,数量如此众多的立法似乎并未起到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应有作用,即便是在有这么多立法的情况下,青少年网络仍旧频繁发生。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作为这类犯罪主体的青少年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的实体性、处置性、程序性规定简单、粗疏,没有真正形成一个统领全局、全面合理、科学实用的法律制度”[3]这充分显现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青少年网络犯罪重视不足,不利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治。作为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底线”,刑法在众多青少年网络犯罪防范立法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为了有效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还必须正确理解刑法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作用,正确运用刑法这一“底线”。青少年作为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还不能完全预知自己行为后果的一类特殊主体,应当受到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保护。然而,对青少年的特殊关注与保护并不意味着青少年可以尽可能地逃避刑罚的制裁,更不是对已经触犯刑律的青少年给予“以罚代刑”的待遇,而是指在具体适用刑律时应考虑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特殊需要,通过建立专门的青少年法庭以及通过不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判或者通过在量刑幅度内选择从轻处罚等方式来保护其利益。
[注释]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www.cnnic.cn/html/Dir/2009/01/12/5447.htm
[2]王石斌.网络犯罪[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61
[3]虞得.我国青少年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1)(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袁益民)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