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同案情可以起诉两次吗?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一套为刘某婚前财产归刘某。判决生效后,高某以房屋系其与刘某婚前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分割该房屋。该案是否受理?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其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项规定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适用于同一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简单说就是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述案例中,不论是婚姻纠纷案件还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其当事人是同一的,亦无基于法律的规定使他人具有与原告同一的地位的情形。如财产所有权人的变更,其他所有权人的异议等。
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适用于同一涉诉事实。这里所称的事实,是指需要依据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也就是待证事实。一般说来,待证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上述案例中,婚姻纠纷不仅仅包括人的身份权,而且包括了由婚姻而产生的财产所有权纠纷,其涉诉事实,即财产的所有权与高某起诉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是基于同一事实。
第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适用于同一诉讼理由和请求。在实践中,当事人不断变换诉讼理由以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法是屡见不鲜的。上例婚姻纠纷案件中,虽然是身份权关系的确认,但基于婚姻的特殊性,其中也包括了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当事人对财产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是包含在婚姻纠纷诉讼中的,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中的财产时,不仅依据《婚姻法》,还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如《物权法》、《继承法》等等。故,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处理,从某种意义上是相对独立于对婚姻的处理的。高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又以新的理由,即房产系其与刘某婚前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分割该房产。其诉讼理由形式上虽然有变,但因双方的同居关系已进展为婚姻关系,实质上诉讼理由并没有改变,且其诉讼请求是同一的。
综上,高某起诉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符合上述三个“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条件,法院应当告知高某按申诉处理。高某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