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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
  1、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2、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
  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
  1、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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