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2012年10月底,张老先生因老伴去世无人照顾,遂与三个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协议约定:自己将其所有的一套50平方米的屋房作价为12万元转让给大儿子,并将该房款平均分配给三个儿子,同时张老先生将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每家每年四个月)直至去世。后张老先生以三个儿子未履行赡养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继续依约履行《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先生的诉请,判决三个被告须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
在判决生效后,张老先生再次以三个儿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以欺骗自己签订《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评析】
一、“一事不再理”,指一个诉权或请求权的行使都是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有一次诉讼系属。不论结果如何,只要诉权行使经过了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过程就已经行使完毕。因此,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简单来说,关于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能就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二、适用条件,(1)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是否相同(2)两次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3)同一诉讼请求,即后诉与前诉的请求是不是一致,包括文字虽表述不同但实质一致的情况。只要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法以任何理由就同一纠纷案件再次提起诉讼请求。
本案中,两个诉讼的原告均为张老先生,被告均为其三个儿子。同时,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关于《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而产生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前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继续依约履行《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后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无效”,二者只是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并没有实质差别,即是诉讼请求同一。因为,前诉中原告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是给付之诉,后诉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确认之诉,在此给付请求是可以涵盖确认请求的。即在前诉中,法院在审理三被告是否要继续履行合同时,必然会先审理合同是否有效,而合同是否有效正是后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二者的诉讼请求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本案案情可以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