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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判断和适用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7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判断和适用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7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主要矛盾,但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防止权利滥用不能只停留在抽象的提法上,要结合审判实际,认真研究总结其表现形式和规制办法。当前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通过重复起诉、虚列被告拉管辖等方式滥用权利,应引起重视。要严格执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重复诉讼。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以制造商为主要被告,只是销售商或使用者不同而分别起诉的案件,不得重复判决同一行为人对其同一行为重复承担民事责任。
----奚晓明:《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428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0年第1辑(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
1、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此即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适用标准。【对已决的商标争议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要受理新的评审申请,必须以有新的事实或理由为前提。新的事实应该是以新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新证据应该是在裁定或者决定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确实是在原 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裁定中明确了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即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是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行为继续实施仍属于生效裁判额既判力范围。
李旭律师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续卷 主编刘德权,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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