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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依法确定当事人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4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依法确定当事人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4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有效保护。通过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对权利人予以物质的与精神的、金钱的与非金钱的综合救济;通过终审判决和诉前或诉中临时措施裁定等,对权利人予以现实的和临时的司法救济;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民事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特别是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421日,法发【200923号)
要以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调整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的民事基本法。要以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契机,深入学习领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结合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特别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和明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凡知识产权单行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所有情形,除网络著作权外,还适用于涉及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借鉴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审判经验和审理思路,积极研究探索其他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全面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奚晓明:《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428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0年第1辑(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4页。
李旭律师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续卷 主编刘德权,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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