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正确发挥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作用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3
关键词:确认不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要继续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发挥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作用。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权时,倘若责令停止侵权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奚晓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
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议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8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0--11页。
要准确把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但把握不好也会成为一些人滥用诉权的借口。对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各类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也应参照去年底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处理,都要坚持事先书面催告程序。
-----奚晓明:《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年4月28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0年第1辑(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李旭律师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⑧》民商事续卷 主编刘德权,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