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数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6
关键词:合理维权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对于受害人正当合理的维权成本要给予赔偿;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对于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另行计赔,不列入法定赔偿额之内。
----奚晓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
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议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8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要合理确定权利人因维权支付的开支,只要有关开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已经实际发生,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奚晓明:《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年4月28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0年第1辑(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数额的确定以及权利人申请海关措施所提供侵权货物担保金的性质,做出了具体分析认定。【据此,在认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时,担保金中扣除权利人已经支付的海关扣留货物所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有关费用外,将退还权利人。因此,担保金并不能当然作为当事人的损失予以计算,只有权利人支付的有关侵权货物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可以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而获得赔偿。
李旭律师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⑧》民商事续卷 主编刘德权,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