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代理王某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1-23    作者:110网律师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4117日,张某欠李某工程材料费4500元,书面约定2004731日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2%付利息,逾期后张某未向李某清偿。2005911日,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拒不向王某履行义务。20079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法院,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如何确定诉讼时效?
律师向法院陈述代理意见 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这一合同债权转让的通知行为,同时包含了债权人债务催告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对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的适用问题上,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20089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本案起诉时,最高法院此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由此也能印证原告的观点
【审判结果】
胜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