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代理李某诉吴某等欠款争议案胜诉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被告某公司承建某政府某楼,2007年9月7日被告某公司与陈某、被告吴某签订承包协议,被告某公司将某政府项目转由陈某及被告吴某承揽。同年11月29日,被告吴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利息每月600元,并出具盖有某公司项目部印章及吴某签名的借据。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由此产生争议。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怎么样确定吴某最终借款行为的性质?(第一双方共同借款、第二被告吴某借款,某公司担保、第三代理行为)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盖有某公司项目部印章及吴某签名的借据,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但项目部是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所以排除被告吴某主张的双方共同借款行为或者某公司作为担保的借款行为。但被告吴某的名字及项目部公章均在借据上体现,且吴某本人为实际行为人,使原告足以相信该借款为代理行为
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说服法官以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参考,二被告应共同偿还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支付借款本息和共6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