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代理刘某借款合同争议案胜诉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10日,刘某、孙某(已去世)两次从朱某处借款共461333元,并签订合同书两份,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照年息30%支付,逾期加收利息20%,并由海阳市某中心作担保。合同签订后,朱某给刘某提供了借款461333元,但借款人到期并未归还,因此,形成诉讼。刘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向朱某借款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怎么样确定最终的利息?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朱某的借款合同,律师又向法院阐述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应该是贷款的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说服法官以律师的阐释为其释明法律的借鉴。并且为上诉人减轻了一定经济负担。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关于按年息30%计算支付利息的判决,按照基准同期利率四倍即20.88%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