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代理上海甲公司诉上海乙公司买卖合同案胜诉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10日,上海甲公司同上海乙公司业务代表拟订三份购销合同并签字,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名称、材质、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期(2003年4月10日前)等,同时约定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上海甲公司盖章后于2003年3月18日快递至乙公司处,但经上海甲多次催要,直至同年4月24日,乙公司既未提货也未作出答复,而此时,上海甲已经进口了购销合同所涉货物,且钢材市场价格在同年4月-5月持续下跌,故上海甲公司起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被告乙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数额?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公司业务代表签字的拟订合同原件、传真催告、律师催收函等证据,律师又向法院申请了案件所涉货物价值鉴定,主张乙公司承担因未及时告知拒绝确认合同,客观上导致上海甲公司无法及时转售钢材所造成的损失。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说服法官以上海甲公司提交的合同、催收函等作为主张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损失3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