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代理金某与某婚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金某于2005年11月29日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累计八份,总额为450万,约定借款期限为2005年11月29日至2005年12月29日,违约金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2计算,并分别签署8份抵押合同,产权所有人为被告某公司,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上述房屋已经在2004年5月抵押给上海交通银行某支行,抵押担保日期截止至2012年12月15日。时至2006年1月9日,被告某婚庆公司仅还款200万,当天某婚庆公司法人施某与戴某出具承诺书,约定2009年1月13日还清欠款及利息,如未还清将由戴某和施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当承诺期限到达时,被告某公司并未按期还款,遂金某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怎么样确定各种担保之间的效力,戴某和施某之间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性质?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由某婚庆公司公司法人签字的借款合同及收条,以及戴某施某共同承诺的承诺书,证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19条,应认定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债权的抵押物登记先于本案讼争的债权抵押物登记,故应该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说服法官以原告提交的由某婚庆公司公司法人签字的借款合同及收条为鉴定的依据。并且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选择诉讼权利
【审判结果】
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