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于2015年1月与乙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由乙公司派遣司机,主要负责甲公司员工上下班接送及售楼处看房,并按月支付租金6000元。而司机A经第三人(车主)B介绍,到甲公司处负责楼盘客户接送工作,且尚未签署劳动合同,期间2015年5月,司机A在接送甲公司员工下班期间突发脑溢血,救治无效死亡。司机A的女儿C遂将乙、甲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乙公司是否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及乙公司与第三人车主B是否成立表见代理?
作为案件的第一被告,主办律师辩称:1原告所提供证据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联性;2车主B非乙公司员工,社保及劳动关系档案均无此人3 出事车辆并非乙公司名下车辆 4 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显示,工资发放并非乙公司行为,而是车主B单方面行为 5 甲乙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并未记载车辆车牌号码及司机名称
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使法官同意追加车主B为案件第三人,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争取确认司机A与车主B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审判结果】
胜诉。驳回了原告对于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