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于2015年1月与乙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汽车租赁业务,主要负责甲公司员工上下班及售楼处看房,并由乙公司派遣司机,按月支付租金6000元。而司机A经第三人(车主)B介绍,到甲公司处负责楼盘客户接送,且尚未签署劳动合同,期间2015年5月,司机A在甲公司接送员工期间突发脑溢血,救治无效死亡。司机A的女儿C遂将乙、甲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甲公司是否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作为案件的第二被告,主办律师辩称:1同一劳动者不可能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产生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2向法院提交了由甲乙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单独明确的租赁合同关系
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迫使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主张与被告乙公司确定存在劳动关系;说服法官以甲公司提交的起草租赁合同为依据,达到在本案中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从被告变为第三人的目的。
【审判结果】
胜诉。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C对于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