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律师专业解析无证房产:被忽悠买了无证房产怎么办?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产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房屋所有权证》(简称房产证)即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也是证明购房者通过交易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简单来说,购房者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应是在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后,但在长期的房产交易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没有房产证但仍在交易的房子。那么这样的房子能放心购买吗?2013年3月,北京的刘先生向庄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80万元,并约定由庄先生负责妥善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刘先生支付价款后,庄先生将房子的钥匙及相关证卡交给了他,但房产证过户登记的事庄先生一直以自己没有时间为由拖延不办。2014年8月,刘先生再次找到庄先生,催促他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这时庄先生才告诉他,自己当初在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该房屋就没有办理房产证,因此自己也没有办法帮刘先生办理过户登记。得知真相的刘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退房,并由庄先生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庄先生拒绝。无奈之下,刘先生找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房产律师原江,委托律师为自己维权。充分了解并分析案情后,原江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本案中,购房合同明确约定由庄先生办妥房产过户手续,庄先生对此表示认可,然而事实上由于该套房产本身没有进行房产登记,庄先生根本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庄先生为了售出这套房子,故意隐瞒该事实,致使刘先生在误以为可以进行合法的过户登记的前提下与庄先生签订该购房合同,庄先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实质上存在明显的欺诈情形,刘先生有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购房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庄先生故意隐瞒该房屋没有房产证这一事实,致使刘先生权益受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使该合同不能撤销,但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该房产进行过户登记的条款,庄先生明显无法履行该项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刘先生有权要求庄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专业房产律师原江提示,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虽然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交易,但购买无证房产的直接后果即是自己本应当对房产享有的各项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原江律师指出,在北京如本案这样试图瞒天过海出售无证房产的案例屡见不鲜,曾有不少当事人因类似的房产纠纷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原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应当充分了解房产登记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房产登记或过户的条款,即使日后出现争议,也能更好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