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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毁约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房产律师告诉您
发布日期:2016-07-31    作者:孙心远律师
高某和葛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于2013年11月1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高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葛某,房款230万。各项税费由高某承担。2013年11月14日支付房款,并约定2013年11月30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高某在收到房款后17日内将房屋腾清。此后,葛某支付了房款,高某开具收条一张,高某将涉诉房屋钥匙交给葛某,并将相关证件交付。但是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办证。
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高某辩称,自身年纪大视力差没有看清合同内容,实际上是某公司向葛某借款,由其提供担保。并且涉诉房屋是其和配偶的共有财产,自己无权处分。请求法院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
因此成诉。


判决结果: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高某配合葛某办理某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葛某名下。
2、上述过户手续办理期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高某承担。
3、案件的受理费由高某承担。


房产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收款凭条均有高某的手印,高某的文化程度足以理解合同及文件内容,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继续履行。现葛某完全支付了房款,高某有义务配合葛某办理过户手续。对于高某主张的双方当事人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担保关系,与前述文件内容不符,且在葛某房屋占有期间,高某并未提供任何异议,因此对于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其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与当时的市场价格基本相当,且高某的配偶在葛某占有房屋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高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诉房屋并非善意。并且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应推定高某的配偶对卖房事宜知晓。
因此法院支持了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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