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是一个经常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故意杀人主观方面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的隐蔽性,以及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言辞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比较复杂。
从理论上讲: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被侵害人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也只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则是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有义务阻止他人死亡时,对他人生命漠不关心,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在公诉实践中,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有争议的案件,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会对一些正常的社会关系造成影响,有时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打击侵害公民人生权利的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区别介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案件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犯罪发生的起因及背景,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
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纠纷,是否有重大矛盾和积怨,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是随意行凶还是刻意选择时间、地点后而实施犯罪。如果存在重大利益纠纷和积怨,并在事前经过周密策划,致人死亡却辩解说故意伤害的,可定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
2.作案时是否避开他人,害怕别人看见等。
故意杀人最高要判死刑,行为人如果预谋杀人,一般会行事谨慎,不是万不得已,一般不会让人看见。如果有刻意避开他人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
3.使用什么样的犯罪凶器?凶器的是否是事先准备的,杀伤力如何?
若使用枪支、砍刀、长矛等杀伤力较大的凶器,又系事先准备,伤害时行为没有节制的,则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致人死亡定直接故意困难的,可直接定间接故意杀人。
4.实施伤害时伤害的打击部位、力度和打击次数如何?是否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多次打击,事后是否有抢救或报警行为。
对于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用力打击或反复打击被害人头部、胸部等重要部位,或虽非打击重要部位,但用锐器刺破被害人体表流血不止时,将被害人丢于荒僻处,事后又不实施抢救和报警的;或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持锐器击打的,一般应定故意杀人罪。即便是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根据打击部位、次数、被害人伤情等情况,结合当时的环境因素,亦可定故意杀人罪。
当前,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尽可能的围绕该目的进行。
针对涉黑犯罪日渐增多、犯罪分子日益狡猾,极少数司法人员和不良律师混淆是非观念,甚至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社会上浊气上升、伸张正义越来越困难的现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一个犯罪行为,定故意杀人,还是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困难的,除以根据上几点判断外,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表现,对于有证据反映:行为人不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平日行为不端、游手好闲,具有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所谓“江湖”地位,企图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谋求非法控制或者扩大影响嫌疑,作案前一定时间内,无事有家不归,混迹于赌场、浴场、拆迁领域场所,有持械护赌、吸毒、等劣迹,或有寻衅滋事、持械伤人等行为的;对此类人员行凶致人死亡案件,在区分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困难时,一般应以结果论罪,行凶致人死亡又狡辩称是伤害的,一般应定间接故意杀人;对非上述人员因邻里纠纷或偶然事件引发的案件,致死亡的,综合前文所述四种情形比对,两罪界限仍不清时,一般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起到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遏制暴力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