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故意杀人罪辩成故意伤害罪
2014年1月26日早晨,湖北省咸宁境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黎某某失去理智拿起铁锤超妻子陈芒(化名)头部击打数下,致妻子严重昏迷,后经其亲友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脱险。XY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审理后XY县人民法院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后黎某某对 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专业辩护律师肖小勇律师作为上诉人黎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阅读了本案一审的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又参加了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根据本案事实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被告人)黎某某导致其妻子重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更为妥当。理由是:
1、从被告人主观故意来说,被告人黎某某在打伤被害人头部时,没有杀死妻子(即没有非法剥夺妻子生命)的主观故意。
2、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打电话给其姐姐和派出所抢救被害人,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即没有剥夺妻子生命权的故意。
3、从被告犯罪结果来看,被害人陈芒伤势被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为重伤,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一审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属量刑过重,应当对黎某某从轻判处,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理由是如下:
1、被告黎某某在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对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2、被害人陈芒在案发前及案发时有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黎某某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二审开庭时,都能积极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认为可对被告人黎某某从轻处罚。
4、被告人黎某某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这次属初犯。
5、被害人受重伤后,被告其亲友积极出钱替被告抢救被害人,已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
三、量刑建议:鉴于被告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亲友家属积极出钱替被告人抢救被害人,说明被告有悔罪表现,应当对被告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黎某某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肖律师辩护意见,改判被告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委托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