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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区分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

    法学理论界对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工具或打击部位说。有学者认为,区别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行为人矢口否认杀人目的时,司法机关就无法定罪,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犯罪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例如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人的致命部位,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该标准有悖犯罪构成原理,实践中可以致命的工具的范围很难绝对确定,例如刀、斧等可以说是致命工具,但也可以作为伤害的工具;“打击致命部位”如何认定缺乏标准。

    2.目的说。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因此要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来认定、判断有关案件的性质。该观点固然摒弃了纯粹以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问行为人主观特征的观点之错误,但以犯罪目的作标准不是很准确,故意杀人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没有杀人目的,只有杀人目的来区分,无法涵盖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形。

    3.故意说。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只有根据犯罪故意的实际内容才能准确区分两罪。

    笔者认为,用“故意说”的标准来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原理,而且揭示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本质区别。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司法实践中,认定两者的界限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案件的起因。行凶的发生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等,这些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思想。

    2.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关系是好还是一般,或是素不相识,或是多年的仇人等,这也有助于我们确定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思想。

    3.使用的工具和打击的部位。简单地以使用的工具或打击的部位为标准来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的,但考察工具及打击部位,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特征来分析行为性质,在区分这两种犯罪中则是必要的。

    4.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一般说,故意杀人是以杀人为目的,往往表现为行为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会住手。而故意伤害一般以造成对方伤害为满足,不想造成对方的死亡,往往比较有节制。

    5.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一般说,故意杀人达到目的后,往往表现为比较满足,立即逃离现场。如果行为人只有伤害故意,却造成他人死亡的,往往表现为惊讶、害怕和出乎意料的表情,常常也会立即实施抢救。

    从以上几点综合分析,就可以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蒋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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