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一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一种情形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虽然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指引,但“不符合录用条件”到底应当作出何种界定,应当如何证明,才能让劳动者不被随意的“违法解除”,或者让用人单位符合“合法解除”。
首先,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单位若要做到“合法解除”比较正规的做法是,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当然需要“有法可依”。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依据,一般可视为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之“法”。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有关试用期考核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考核,其中也需要有明确的条款表示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考核则表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惟有如此,用人单位才可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