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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11-14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用人单位据此认为,试用期内是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多数劳动者也存此心理:试用期就是单位对自己的试用,认为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存在违法。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哪些录用条件,如果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作为证据证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具体岗位录用条件的管理往往是缺失的。
律师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岗位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公示:
1、招聘广告:
在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明确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并采用一定的方式固定和保留,以便为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依据;
明确化要求如学历、工作经验年限、专业技能;工作态度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他特殊要求等;
2、入职登记表:
在劳动者的入职登记表中列入相应岗位的录用条件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3、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一旦对录用条件明确化、具体化之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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