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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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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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在大陆当地之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有关亲属关系公证书,应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殁情形;委托公证书系因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之许可范围及停留时间而有所限制,故宜委托在台亲友或律师办理。接着将上述两项公证书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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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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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在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台湾地区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继承之表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如果自继承开始起,超过3年期间未向法院为继承表示,则视为抛弃继承权利,之后便不能再要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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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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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继承表示后,法院将审核身分后通知是否准予备查。如收到准予备查之通知,得依规定向遗产管理人要求计算并交付遗产:大陆继承人如已收到法院发给准予备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遗产管理人要求计算、交付遗产。依规定在台若无其他继承人(包含同顺位与后顺位继承人)时,此时应如何选定法定遗产管理人,则按被继承人身分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规定,倘被继承人为一般民众时,依据两岸条例第67条之1,应以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为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为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时,如此时大陆地区继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遗产时,则分别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或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管理遗产。如有应缴遗产税或赠与税时,应向税捐稽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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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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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审核不符裁定驳回时,当事人不服裁定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状中应载明不服之理由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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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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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取消大陆配偶继承不得逾200万元的限制:考虑大陆配偶本于婚姻关系的生活及财产权益,取消大陆配偶继承不得逾200万元的限制,并放宽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可以继承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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