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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发布日期:2016-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邀约)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指认、辨认)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带领抓获)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提供抓获信息)

  注意:前三种情况包括同案犯,第四种情况不包括同案犯。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12年)57.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ACD)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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