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带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认定
亲属带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认定——郑鹏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自首供述故意杀人【案由】故意杀人案【审判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7)川刑复字第164号【审级程序】死刑复核【判决曰期】2007年3月5日【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鹏
【权威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三辑)
裁判规则:
作案后在其亲属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在其亲属带公安人员抓捕时,被告人没有反抗或拒绝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因涉嫌抢夺罪被监视居住期间,因其女友提出分手,被告人为发泄心中愤怒,用猎刀朝素不相识的被害人腹部猛刺1刀,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在亲属规劝下同意自首。亲属带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捕,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因女友提出分手而心中愤恨,为泄愤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作案后在其亲属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在其亲属带公安人员抓捕时,被告人没有反抗或拒绝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因涉嫌抢夺罪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泄愤持刀杀害不特定的无辜群众,致死1人,其作案动机及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鉴于其犯罪后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