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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亲属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立功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一远房亲戚张某在明知其好友冯某的一辆摩托车是偷来的情况下,仍将该摩托车藏匿在家中。张某在被公安局留置盘问期间,除交代本人窝藏赃物的犯罪事实外,还通过公安人员主动联系其父亲,并要求其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村的好友冯某。之后,张某的父亲找到冯某后盯住冯某并打电话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其父亲的协助下抓获了盗窃摩托车的冯某。近日,张某、冯某涉嫌犯罪分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问:张某通过其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
 
 
 
回答:
我们认为,张某通过其父亲抓获犯罪分子的行为应认定是张某本人的协助行为,张某具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的内容是:(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形,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协助的方式:不仅包括检举人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还包括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隐匿地点、相貌特征或者当场进行指认、辨认等等;二是协助的结果:必须抓获到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三是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的抓获是在协助下得以取得。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张某在归案后,先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表明他从一开始就有悔罪表现。其后为表明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盗窃犯冯某的态度,他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冯某的家庭地址,又通过公安机关联系父亲,并要求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冯某。其父依据儿子张某的要求在村里找到冯某后,即盯住冯某并打电话给当地公安机关,在张某父亲协助下将冯某抓获。尽管冯某是在张某父亲的带领下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从整个案件的经过可以看出,张某父亲的协助行为是依据张某的要求或委托而实施。张某父亲实施协助行为的线索来源于张某,也就是说,没有张某提供的线索,其父亲也无法协助,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及时抓获冯某。可见,公安机关最终是依靠张某的线索将冯某抓获。因此,应当认定张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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