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中的伦理转换:从竞争到互助
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都包含着竞争与互助两种基本的伦理品质,前者利己,在日常生活中占据主导;后者利他,在灾害或危急时刻发挥作用。我们每一个人的道德成长,其实主要不在于日常时刻的理性计算,而在于危难时刻的自觉行为。从竞争到互助,人性在灾害面前没有被吞噬,而是得到了完善。
1、竞争与互助
为什么在日常时刻我们看不到如此次抗震中出现的诸多感人事迹?诸多无需宣传而达于人心的道德温暖?这需要我们从人的基本伦理品质出发来回答。
在平常的时刻,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与事业中,但无论是家庭还是事业,都是一种“圈子”,一种据以区别于他人的想象物。我们在事业上追求成功,在家庭里追求幸福,但所有这些都基本上没有超出个体利益的范围。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已经习惯了以理性规则处理与周围人的关系,除非关系极近的亲人之间,或出于其他的目的(如炒作),个体一般不会对他人受到的伤害进行实质性的帮助。因此,在日常时刻,“雷峰”已经远去,见义勇为不仅稀少,而且还可能遭到受益人的否认。我们不仅不习惯于帮助别人,而且逐渐扭曲了对帮助行为道德性质的认识。不久前发生的南京的“彭宇案”就是适例,搀扶老人竟被指控撞倒了老人,并被诉之法庭要求赔偿。日常时刻,尽管政府也会进行道德宣传与倡议,甚至设立见义勇为奖,但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自私并非一种假设,而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西方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政治与社会科学,基本的假设都是理性人,而从这一逻辑起点推演的西方学术体系对于西方制度体系的建构基本上是有效和成功的。理性人假设击中了人性在日常状态下自我保存与扩展的本性,这可以概括为一种自爱导向的竞争伦理。在日常状态下,我总是爱自己多一些,爱别人少一些,在利害关系考虑上我总是把自己放在第一位,也就是所谓的“egoism”。实证科学也能够提供类似的证明。正因为人性在日常状态下和基本面上是自私的,我们才需要发展超越个体利益的道德,我们才需要制定抑制个体欲望的法律。任何宗教在本质上都是对人性的矫正,提供向善的精神劝导,基督教如此,佛教、伊斯兰教乃至我们的儒家伦理莫不如此。
但是,我们对日常状态的竞争伦理也不必表现出过分的“道德焦虑”,一则这一伦理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它推动个人的自我实现,以及为了自我实现而进行的各种合作性行为与社会建构;二则生活除了常态,还有非常态,即灾害或危难的时刻,这一时刻所带有的灾害的普遍性压力将冲破个体的区别性竞争伦理,促成一种互助性的灾害伦理的形成。
2、互助与灾害伦理
互助伦理在日常状态并非不存在,而是很稀缺,非主流。但是,如果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常态稳定的生活被打破,灾害不再是个别性的,而是普遍性的,这时人们的伦理品质将呈现不同的面向。
以笔者在农村生活的经验,在灾荒年景,偶有逃荒人群三三两两来到我们村。我们村生活相对安定,村里人对于外面逃荒过来的人一般都比较友好,可以提供短期的食宿。而我们村在年景较坏时也会有人外出逃荒,他们中常有人回来讲述被接纳与帮助的经历。这种互助不是市场经济的行为,而是人性在普遍感受到灾难时冲破“个体自我”的体现。
话叙至此,也许有些人会立即想到此抗震中出现的两种截然对立的现象——“谭千秋”现象与“范跑跑”现象——他们都是教师,都在地震发生时刻与学生在一起(如果不是师生同处一个教室的事实背景,也许道德冲突就不会那样明显),一个选择了为营救学生而献身,另一个则选择独自逃亡。这两种灾害中的对立性事件引发了国内关于职业伦理与道德价值的激烈辩论。从基本舆情看,“范跑跑”所申明的自由主义伦理并不占据主流,甚至一度在网络上陷入重围。笔者以为范某的错误在于没有区分常态伦理与非常态伦理,而企图以自由主义的个体伦理统一适用于常态和非常态。但范某人会立即反驳,主张在大灾难面前个人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霍布斯就将这种自然状态中的自我保全的权利视为关于人的第一性的道德基础。但我们要明辨的是,自然灾害并不等于自然状态,常态社会在经历大灾难时并没有彻底解体而完全回复到自然状态之中。如果一定需要追问有什么东西被解体了,那主要应该是常态社会中的主导性的竞争伦理——一种因为稳定的产权秩序及其可靠预期(这种预期由市场理性和法律体制共同提供)而产生的区别性和他者化的伦理形态。面对灾难确实会产生巨大的恐慌,确实有可能使部分人的人性从常态社会的竞争伦理一下子贯穿了灾害中的互助伦理而直接到达一种完全剥离了任何可靠的社会性与道德性的自然状态(即霍布斯状态),从而回到纯粹自由主义的起点伦理。范某人的逃跑行为只是将常态的竞争伦理向灾难过程的逻辑延伸,但却延伸得非常极端,一下子接通了自由主义的起点伦理和常态社会的竞争伦理,两相夹逼,将灾难重建所必需依赖的互助伦理彻底击毁。但这种击毁实际只是逻辑上的,只是范某人个体行为上的。在范某人以自由主义伦理的正当代表和中国社会的道德牛氓自居,确实有点像道德流氓,而且对自身行为的伦理逻辑极其社会后果也缺乏深度的体认。而且按范某人的道德主张,大灾难的系统重建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抛开应然的道德论辩,范某人的行为及其逻辑也不可能得到实证的有力支持。事实上,任何道德或伦理编码都是理性的,常态社会的竞争伦理的理性基础在于人类的发展利益,非常态的互助理论的理性基础在于人类的生存利益,后者同时暗示了非常态向常态恢复的可能性。大灾难并没有使社会解体,并没有将每一人都逼入互相陌生的霍布斯丛林,而是在伦理转换上即潜藏了社会重建的契机。
也许有些人仍然不信,因为市场经济教会他们的不是这些。然而那些自以为理智健全的人可能错了。在普遍性的灾害面前,比如战乱,比如今年年初的雪灾以及汶川地震,也比如几年前的SARS,每个个体都是脆弱的,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在此刻都不再可能受到严格的界定与维持,因为这些利益的根本点——个体生命受到了普遍的威胁。在这样的时刻,限制或框定我们道德长度的各种社会区别的标志日益隐去,我们的个体生命在巨大的灾害面前第一次可能变得平等——平等的脆弱。在普遍的灾害面前,在身临险境乃至绝境之时,腰缠万贯和空无一文在生命的意义上例外地划上了等号,黄金也不比黑面包更加珍贵。实际上,我们的个体生命在普遍的灾害面前已经失去了由我们个体通过“竞争伦理”打造的一切保障,国家的救助在根本上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平等的脆弱使我们产生相互温暖的冲动与渴望,互助的伦理就诞生在常态的种种区别隐去之时。
实际上,亲身体验过普遍性灾难的人,其内心一定对生命倍加珍惜,其对于灾难中的互助的记忆一定铭刻一生。灾难本身是不幸的,但经历灾难,超越灾难,我们看到人性伦理的基本面从“竞争”走向“互助”。即使常态生活再次归来,也必然归来,“竞争”伦理重新占据主导,但它已经不可能是灾害之前严守自身法则的“竞争”伦理了,而是经过了灾害之互助伦理的“道德冲洗”,而有所改善。这就如同“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二次否定之后并不回到原初,而是到达一个全新的起点,这样才可能使万物有演化和进步。人类的道德也是如此,常态的竞争伦理经历一次次灾害下的互助伦理的否定与更新,其本身也会得到改善。
我们应该尽量避免灾害,但是灾害一旦发生,我们必须相信人性的伦理具有可转换性——这种可转换性与其看作政治教化的结果,不如看作区别于国家教化的社会自觉,甚至可以看作人在特殊时刻的某种“神性”的显现。
3、小结
竞争成就了常态下的自我,它让每一个人认识到自我的价值与潜力,并通过合乎日常法律的方式去追逐。日常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在逻辑上并不要求也不期望个体遵从“互助”伦理,牺牲自我,有利他人。法律只要求个体在追求自我实现时“消极”地不伤害他人。这可以看作密尔意义上的自由。但是,常态下的竞争伦理对人的道德建构是不完整的,它无法为社会互助互爱提供精神基础,因而无法应对灾害状态。互爱伦理在灾害状态下促进了自我的道德成长。尽管灾害时刻也存在一些“落井下石”的悲剧,但这只是常态的竞争伦理在灾害状态下的延伸应用,并且显然被认为是不合适,并且可能是可耻的。随着灾害的普遍性的展开,共同处于灾害之中的人在心灵上将逐渐模糊常态下建立的各种社会区别的标志,在生命的平等的脆弱之上转向一种互助性的灾害伦理。
当我们通透从常态到非常态(灾害),从竞争伦理到互助伦理的转换机制及其心理基础时,我们就既不用为日常状态下个人的自私过分焦虑,也不用为灾害之下的生命脆弱而绝望。人既有理性,又有智慧,人充分地知道在不同的情境下如何恰当地展开人性。但是我们又确实需要超越认知的局限,我们需要对常态的竞争伦理与非常态(灾害)的互助伦理有“正确的理解”!而且,无论对于竞争伦理,还是互助伦理,都需要充分的社会学习与实践,需要规则和引导。
二、自然灾害中的法律定位:政治伦理与法律秩序
2008年是一个多灾之年,尤以汶川地震为甚。我们可以反思这场抗震救灾背后的无数社会与政治原因,笔者在此关注的却是救灾中的政治动员机制,以及这一机制背后的国家角色。笔者的分析将表明,传统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消极”设定其实并不科学,国家的伦理性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勘定;但另一方面,我们国家仍然处于“政治主导”阶段,国家的法律化和常态化预留着巨大空间。
1、救灾的“政治动员”模式:中国式政治伦理
此次救灾在一开始就被设定为政治事件,是作为政治任务来动员的。国家以临时社会救助的形式运送并发放了大量的物资,并紧急动员各种政府和社会力量解决困难。政府在这一次救灾中的政治动员和资源调配能力我相信并不比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逊色。当然,救灾中的舆论宣传和典型树立仍然带有传统政治文化的特征。
这种救灾的“政治动员”模式之所以奏效,是因为我们整个的国家体制设计仍然是一种“危机反应”模式,这种模式来自于革命战争时期的动员组织体制,其背后是积极的“国家目的观”和整体论的思维模式,只不过在理论基础上以“和谐的民本伦理”替代了“革命的救亡伦理”。这种体制以执政党的强势领导为政治支撑,以对国家机构和重要物资的政治控制为物质基础,对外具备反击侵略的快速实施能力,对内具备应付自然灾害的政治动员能力。这是一种“中国式政治伦理”。我们耳熟能详的所谓中国需要“政治转型”,需要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需要由“政治主导”转向“法治国家”,就是指将这种应急文化下的政治体制转变为常态的法律体制。而常态的法律体制正是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理想状态。自由主义假设国家的“消极”角色,主张公共问题“化整零”,推崇经济的市场体制和社会的自治体制。自由主义很好地解决了正常状态下的国家治理问题,但对于应急状态下的“政治动员”意识与能力却是欠缺的。自由主义将“国家”设定为“隐秘的主题”,掩盖而不是消除了公共生活中的政治需求。施米特的保守主义国家观抓住的就是自由主义的这个软肋。这提醒我们在理论上重新认识国家的角色。
这次救灾的“政治动员”模式的有效性证明了应急状态下“积极国家”的正当性。国家既有“自由国”的消极一面,也有“福利国”或“政治国”的积极一面。自由主义是一种国家的分解术,通过权力分立与制衡实现权力的有限化,通过法治原则把守权力之间的边界。这是人为的设计,因而在历史实践面前肯定是可变的。“行政国家”、“福利国家”质疑了权力分立的神圣性,权力结合的现象日益明显。安全来自于“分”,但力量来自于“合”——个体同时需要安全与力量,这提示我们最合理的国家应该是消极角色与积极角色的均衡搭配。自由放任的国家模式其实并不长久,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转向”所基于的正是国家的积极角色设定。我们国家目前的问题是,常态化的“法治国家”仍然处于初创阶段,而应急性的“政治主导”占据了国家体制的核心。这是本次救灾的“政治动员”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2、国家伦理性的有限性及国家的法律化需求
对本次救灾中的“政治动员”模式,不同理论立场的人自然会有不同评价:国家主义者自然是欢欣鼓舞,踌躇满志;而温和的自由主义者很可能是爱恨交加,态度暧昧,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则可能横竖不顺眼。笔者秉持一种有限理性主义和政治现实主义的观点,认为国家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认识都可能失之偏颇,都只看到了国家的一面及该面的合理性。事实上,国家的存在从来都不是消极的,国家的暴力写满了人类历史,因此国家就不是国家主义者的浪漫诗集。同时,国家也不是“洪水猛兽”,它就像具有相当同质性(利益相关和文化相关)的我们组成的一个“大家庭”一样——无论家长是慈爱还是暴虐,家长都仍然是家长。其实这里申明的是一种国家的伦理性。国家的伦理性其实不是一种虚构,也不是一种多么保守或多么可怕的概念,它只不过集中表达了人类在组成共同体时不仅在意自己的自由,还在意共同体的正面形象和伦理。我们习惯上批评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性格,也会对近现代革命中表现出的强烈的集体伦理性保持最无情的批评。然而我们可能片面了,或者可能错了。我们可以想想:任何国家,或任何共同体如果没有伦理性,会是多么可怕?任何国家或共同体需要最基本的仁慈,这种仁慈在道德根源上来自每一个个体的仁慈。国家的消极化虽然可以满足个体的自由,但那更多是强者的自由,对于弱者来说却可能意味着国家的不仁慈,其深层根源在于构成国家之每一个个体的不仁慈。如果每个个体都只自担祸福,国家又有何必要呢?灾难是人类生活永远的可能,因而应急状态所需要的国家正面伦理责任也是必需的。王锡锌教授在《面对自然灾害的个体与国家》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国家不仅对个体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还负有政治上的责任。而所谓的政治责任,其本质是一种道德责任,根源实际上不在于法律的设定,而在于国家的伦理性。坚持国家的伦理性,有利于我们追求一个更加安全而合理的社会。
不过,国家的伦理性又必须是有限的,因为人类历史已经证明:过分强调国家的伦理性和国家的应急状态,将造成国家的极权和自由的窒息。国家伦理性的有限性同时也是国家的正当性,因为自由对于个体意味着绝对的道德价值。个体的道德丰满与个性自由,实际上就在于我们的理性支持我们同时获得一种健康的国家生活和个体生活。
国家的伦理性主要由政治文化建构和主导,这是国家政治化的正当性所在。国家的政治资源,无论来自法律还是传统/历史——从实证的角度看,国家的政治资源只可能来自历史与传统过程,法律只是起到确认和勘定的作用。但是,个体自由和国家生活的常态化确实需要国家的法律化。我们全部的革命文化和改革文化,其实都是“政治文化”。在整个20世纪,就公民教育与公共生活教育而言,其实主要是政治教育。我们从革命和改革一路走来,国家的建设在政治上已经逐步定型,故而在面对此次严重自然灾害时我们能够快速动员和应对。但是,政治并非国家的全部,应急能力也不是国家的完整面目,在国家走向和平与常态化的过程中,我们确实存在国家的法律化需求。很大程度上,国家的常态化就是国家的法律化。20世纪中国基本完成了政治建设,因此,在21世纪我们需要以“增量改革”的理性开始重点着手法律建设。法律建设不能按照自由主义的简单模型机械套用,特别是不能以牺牲整个20世纪通过革命、改革以及对我们传统文化的复杂吸收基础上建构起来的政治文化和政治资源为代价,因为这样的改革将不符合“增量改革”的基本理性。我们看到的是,1997年前后的“法治国家”规划实际上正式启动了我们国家的系统性法律建设,而之前的法律建设主要是技术上应付改革开放的需要,并不具有确定性和系统性。
国家的法律化需求在包括SARS以及此次抗震救灾在内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中都有表现。尽管救灾的“政治动员”模式总体有效,但是如果忽视常态的法律建设,忽视政府的常态义务和公民的知情权,那么灾难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升级,进而给救助带来更大的负担。信息公开上的法律机制缺陷就曾助长过若干次严重的灾害事件。我们总是希望灾难越小越好,因此在战胜灾害之后,除了对“政治动员”模式的肯定之外,我们也需要修复常态法律机制的不足。另外,法律机制的健全也确实可以将系统风险分散化。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建设的检验标准除了自身规范系统的自洽性,还有与政治系统的协调性。良好的政治来自于良好的传统及其改进,以及重要的社会运动与历史决断,法律的重要性在于以规范形态固定良好的政治及公共生活,避免过分激烈的社会变动破坏社会安全与个体自由。推动美国宪法的,其实不是法律过程,而是法律与社会政治之间的良性互动过程。
3、小结
法律与政治实际上同时证明了国家的“消极角色”与“积极角色”的正当性。这一次雪灾再次展现的“政治动员”模式可以加深我们对国家性质与角色的理解。救灾之后是重建,重建之后是常态的生活。当总书记和总理在抗震第一线握紧受灾群众的手时,后者心中的暖流必定是最滚烫的。但是我们不希望看到民众只在自然灾害中才感觉到国家的温暖和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幸福,他们的常态生活中需要自由和安全,需要法治系统抵制官员频繁的日常侵权。总书记和总理传递了应急状态下政治的温暖,这是国家伦理性的体现,值得高度肯定和坚持。但民众在常态生活中需要常态的温暖,这将检验国家法律系统的有效性。我们国家的未来可能是幸运的,如果我们能够将20世纪革命和改革积累而成的政治文化与政治资源合理保留和发扬,并面向21世纪建立与政治系统相协调的法律系统的话。
三、结语
以上探讨了自然灾害中社会与国家的伦理转换和法律定位。
就伦理转换而言,常态的竞争伦理向灾难中的互助伦理的转换是人类理性中集体生存和回复常态的理性体现,因而“范跑跑”所谓在灾难中回归纯粹自然状态(霍布斯丛林)和诉诸自由主义起点伦理的逻辑欠缺深度。我们有理由相信,人们从地震中走出以后,除了对国家与政府的信心与感激之外,一定对于社会层面在灾害时刻呈现的“互助伦理”有了深刻的体认,这是我们矫正常态社会伦理的重要契机。
同时,从灾害中的法律定位来看,中国经验里的“政治动员”模式代表了一种整体性的国家伦理,在应付灾难方面具有显然的优势,但其实际效应却随着救灾进程的推进而逐步衰减,并日益依赖于成熟的法律机制的配合。必须确认国家伦理性的有限性,并重视重建过程的法律机制建设,正当回应国家与社会的法律化需求,促进灾难状态的正常化恢复。国家不是静止的,积极与消极,自由与安全,法律与政治……如此多的二元面向,辩证往复!我们在抗震后的灾难记忆中继续“仰望星空”,脚踏实地,追求一个平衡、合理的国家与社会!(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田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