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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发布日期:2016-10-14    作者:110网律师
 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指出质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质押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法定的担保范围、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推定的担保范围。
  法定的担保范围,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未获清偿时,质权人可就质物要求出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担保法》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对此要注意两点:
  1质物保管费用,即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因占有质物,对质物进行保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但如果质权人出于非保管质物的目的而支出的费用,则不属于质押担保范围,应由质权人自负。
  2实现债权的费用,指质权人因实行质权所支出的费用。《担保法》规定,当事可以自行协商,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现质权,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都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表现为以下几种: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变卖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等,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这些费用为质押担保效力所及。
  约定的担保范围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担保范围。若约定和法定的范围不一致,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担保范围为法定担保范围。但需要指出的是,质押担保的最大范围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是一致的,约定或推定的担保范围都不能超过此范围,当约定的担保范围超过主合同债务范围的,质押担保范围应减为法定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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