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部分放弃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部分放弃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5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54)
----中国某银行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与新疆某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钢管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唐山某公司与某银行唐山分行、河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新旧贷款提供担保,在债权人存在部分放弃质押担保的情形下,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对其他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担保债务,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14—4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