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仲裁员:
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杨某某、僧某某、崔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郑州郑州某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根据仲裁庭的质证调查,可以确定以下事实:
2016年6月初,申请人口头通知不再让众申请人上班。到6月15日,又口头通知与众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出具书面手续,强逼众申请人,要么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立即走人。2016年7月1日,向众申请人邮寄送达一份解聘通知,解除与众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基于此,代理人认为:
第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被申请人对众申请人的解聘没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其辩称是人事代理关系,以此混淆是非,不能够掩盖其非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事实。
第二,关于拖欠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问题。
被申请人拖欠众申请人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按照1994年12月3日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三条规定,应该支付两部分拖欠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关于年出勤奖车补餐补季度奖绩效工资等等问题。
根据庭审,申请人单位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上出勤奖车补餐补季度奖绩效工资等等部分,被申请人应该支付。
第四,关于年休假以及加班费问题。
关于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被申请人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义务。众申请人已经证明,在被申请人工作的几年里,被申请人从来就没有安排过年休假。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支付相应的待遇。
关于加班费。众申请人也已经证明,在被申请人工作的几年里,被申请人一直安排众申请人双休日加班而没有支付加班费。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支付相应的待遇。
代理人认为,在劳动纠纷中,被申请人属于强势一方,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希望仲裁员能够体会到劳动者的难处,不至于再走下一个程序。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员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 律师
2014年 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