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韩某某诉某报社劳动纠纷案代理词
仲裁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韩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韩某某诉某某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代理人。
针对庭审情况,代理人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
关于拖欠工资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问题。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2007年1月到2008年3月拖欠的5000多元工资问题并没有过时效。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单位如果想要否认没有拖欠工资,应该由单位举证证明。
第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单位无故拖欠工资,不依法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保,无故不让原告上班,恶意不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原告已经于7月11日发函给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应当支持。
第四,关于年休假问题。原告2004年8月到单位工作,一直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而单位也不能够举证原告已经享受过年休假待遇,因此,应当支付2004年以来的年休假工资。
在计算年休假时效时,因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未给予年休假待遇的违法状态是一直在持续着,所以,时效应该从解除劳动合同时计算。
把每年隔离开来分别计算时效的做法,属于偏袒单位的错误做法。按照这种做法,劳动者想要主张年休假待遇,每年都要仲裁一次,否则,主张就不能够得到支持。事实上,这是荒唐的,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可能冒险去采取法律程序要求年休假待遇。全国大部分地方,包括郑州市有关的劳动仲裁委都是在计算年休假时效时从解除劳动合同时计算时效。希望仲裁员能够本着保护弱势权益的宗旨,在计算时效时从解除劳动合同时计算。
代理人认为,在劳动纠纷中,单位属于强势一方,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被任意安排处置,搜集证据能力很弱。希望仲裁员员能够体会到劳动者的这一难处。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员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 律师
2014年 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