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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转移资产,触犯刑法
发布日期:200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简要案情】申请执行人(原告):上海、浙江、北京等地共10多个供应商被执行人(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告):韩某某(上海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最大股东)

  被告韩某某滥用董事职权,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原告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胜诉,但判决生效后在强制执行阶段遇到了执行困难。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是原告上海某供应商的代理律师。

  【最终执行结果】

  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和多方的努力下,成功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为被代理人挽回了损失。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注意】

  在查找被执行财产时思路要朝外,不能死盯着企业,查它的外围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执行的效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执行代理律师,必须能够深刻的理解和娴熟的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把握定性问题。这项的处罚侧重点是案外人(因被执行人是当然处罚人),而表现形式是 “恶意串通”。转移的财产包括正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只要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对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法律只规定了处罚情形,而对被转移的财产如何处置(是否追回、如何追回)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刘仍安认为,在这一法律空白处,法院应当依照立法精神和相关法理先通知案外人交回财产,拒不交回的裁定其承担责任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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