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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校园陪审团制度简介
发布日期:2009-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美国高校,对涉嫌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处分是采用陪审团制的准司法程序来处理的。作为司法机构,陪审团是校园准司法机构;作为事实和法律裁判者,陪审团在司法调查宫与涉嫌违纪学生之间居中裁决,承担了“事实厘定者”的职责。陪审团有权审理由司法调查官对学生违纪事件提出的正式控诉;有权决定控诉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并决定恰当的惩罚;有权审理非正式控诉案件中双方的证据和争辩等。如斯坦福大学的《学生司法章程》中给予了陪审团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权力,相当于普通诉讼中“法官+陪审团”的职责与权力。

  陪审团是由一名学生领导的从司法陪审员联盟中选拔出的6名成员组成的审理机构。例如斯坦福大学《学生司法章程》规定:陪审团分为陪审团(负责初审)和终审陪审团两类。两类陪审团都由6名成员组成,《学生司法章程》规定陪审团在作出决定的时候必须是多数同意才通过,具体来说就是初审陪审团在作出指控成立并给予学生制裁的决定时,必须由全体6位陪审员中的5位同意方可成立。而终审陪审团做出的所有决定则必须得到全体6名终审陪审员中的4位的同意方可成立。

  美国斯坦福大学在其《学生司法章程》的第一部分(简介)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团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其一,诚信原则和遵守校园基本行为标准。该原则是陪审团工作的道德基础,美国大学的德育比较开放,呈现出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但是,在多元德育目标的背后却有一个共同的隐性目标,这就是力图使每一个学生成为具有爱国精神、守法精神,具有健全人格的,有用的,遵循基本道德标准,让人满意的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成为积极进取、诚信守法的美国公民。

  其二,学生为本的原则。校方及有关机构在设计制度或裁判学生违纪案件时,要确保建立以(被控诉或被处分)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将违纪学生的权益保护置于首位,体现了现代社会人权的宪法意义。

  其三,参与各方权利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即在处理学生违纪案件时,充分保护学生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每一个人,同时鼓励最大程度的公正和彼此尊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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