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销售伪劣卷烟被追究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判决10个月的案例
原标题:祁某甲非法经营罪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至8月份,被告人祁某甲通过QQ聊天和电话联系,向徐某、李某非法销售伪劣卷烟,并通过威海发往东平的客车托运。2013年8月23日,东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分别从徐某、李某处查获二人购买的祁某甲的伪劣卷烟红梅(软顺)6.8万支、红梅(软黄)15.56万支。2013年8月28日,东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从被告人祁某甲面包车内搜查出红梅(软顺)1.92万支。当庭提交了证人证言、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惩处。
被告人祁某甲辩解,我是替祁某某送货的,只卖了十四五万支,在我面包车上搜出的烟是祁某某放我车上的,我没有买,也没有卖,不应算我非法经营的数额。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至8月份,被告人祁某甲通过电话和QQ聊天的方式向徐某、李某非法销售伪劣卷烟,并通过威海发往东平的客车进行托运。2013年8月23日,东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分别从徐某、李某处查获二人购买的祁某甲的伪劣卷烟红梅(软顺)6.8万支、红梅(软黄)15.56万支。
2013年8月28日,东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从被告人祁某甲面包车内搜查出红梅(软顺)1.92万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销售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祁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累犯销售伪劣卷烟被追究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判决10个月的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祁某甲非法经营罪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