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法院交通肇事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泰山区法院交通肇事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网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鲁J×××××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泰安市泮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下旺路口东时,与沿路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xxx相撞,致xxx受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在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金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亲属已对金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警、受案、立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在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其当庭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泰山区法院交通肇事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