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法院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泰山区法院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网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xx、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无牌轮式装载机自新华城工地驶出后沿龙潭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泰公交化鉴字(2014)953号物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立案材料、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泰山区法院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