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院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山东省法院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泰安刑事律师曾经接到过咨询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问题,借此集中解答下: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曹县“灵灵教”七名成员被判刑 作者:王冬兰 张新景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公开对马某等七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灵灵教”1983年在江苏创立,上世纪90年代被国家依法取缔。后部分成员恢复并建立邪教组织,继续进行邪教活动。2008年,陈某(已判刑)按照总会、支会、分会、区会、组会的组织架构,对菏泽牡丹区、曹县、定陶一带的“灵灵教会”进行了改制。被告人马某为分会主持,其余六被告人为分会财经或分会下属区会的主持或财经,按照上级要求,在各自辖区内建立健全了下属组织,对“灵灵教”信徒进行领导。被告人称“灵灵教”总头目是“二次救主”,宣扬人类将来会有大灾难,只有信教才可得救,以发展巩固邪教人员,并利用各级组织收取信徒“奉献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等七人在“灵灵教”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然组织他人积极建立邪教组织、发展信徒、讲经传道,组织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山东省法院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曹县“灵灵教”七名成员被判刑 作者:王冬兰 张新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