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倒卖香烟6万元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县法院案例
原标题:姜某、胡某非法经营罪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姜某伙同胡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平购买中华牌香烟后倒卖从中赚取差价。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姜某、胡某在东平县城购买软中华香烟90条,555元/条;购买硬中华香烟63条,365/条。后在某村附近被查获,上述香烟当场查扣。同日,从姜某、胡某位于泰山区上高办事处某村家中搜查到软中华香烟23条,硬中华香烟35条。
另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姜某、胡某从陈某某处以555元/条的价格购买软中华香烟30条,以365元/条的价格购买硬中华香烟40条,其中软中华香烟中的23条于2015年3月9日被查扣。
综上,被告人姜某非法购买软中华香烟120条,555元/条,
价值共计66600元;非法购买硬中华香烟138条,365元/条,价值共计50370元。被告人胡某非法购买软中华香烟120条,555元/条,价值共计66600元;非法购买硬中华香烟103条,365元/条,价值共计37595元。
被告人姜某、胡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辨认、指认笔录,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东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胡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姜某、胡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泰安刑事律师推荐:无证倒卖香烟6万元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县法院案例。原标题:姜某、胡某非法经营罪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