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认定故意杀人罪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故意杀人罪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何关系
在实践种,行为人常常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在此情况下,形成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害物质罪等犯罪的竞合,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尚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将人杀死后又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并罚。
二、故意杀人罪同有关暴力重致人死亡的联系与区别
我国刑法中又诸多暴力性犯罪中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它们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联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某种暴力性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并不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行为人实施此种犯罪过程中故意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所犯之罪和故意杀人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某种故意犯罪之后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应当以所犯之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如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又使用暴力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就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2、某种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已包括故意杀人内容的,行为人实施该犯罪并将被害人杀害的,因故意杀人的情节已被吸收,就不再单独论罪,而直接以该种暴力犯罪一罪处罚。如抢劫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等等,都不再单独处罚其杀人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性犯罪之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原因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其故意杀人行为与有关的暴力犯罪之间就不存在吸收关系,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有关的暴力犯罪进行并罚。
三、引起他人自杀与故意杀人罪
自杀是自己亲手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导致其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却值得研究。解决此类案件,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他人自杀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态度。根据上述标准并结合引起自杀的不同原因,可以将此类案件具体分析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自杀主要是自杀者基于心胸狭窄或重大误解所致,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侮辱、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其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因行为人缺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以上述相关的犯罪,将引起他人自杀作为从严处罚的一个情节。
3、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逼迫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故意置被害人于走投无路之境地,逼其自杀的情形;诱骗他人自杀、是指故意设下圈套或者陷进,或者利用他人的无知,诱使他人自杀的情况;教唆他人自杀,是指他人本无自杀意念或尚无自杀决意的情况下,行为人用鼓动、怂恿的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念或自杀决定,进而自杀的情况;帮助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在他人自杀时提供行为或物质上的帮助,促使他人自杀的情形。这些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都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某种行为,且这些行为于自杀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江西鄱阳县人民法院·彭跃进 占国华)